移至主內容

自衛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某人因自衛而導致他人死亡,若其行為及所用武力屬必要及合乎比例的程度,就不會受到懲罰。 

 

目前,判斷自衛是否成立的標準已相當穩定,並結合主觀和客觀兩個層面的考量。陪審團需先確認被告是否真心相信自己必須那樣做來防衛,然後評估在所有被告真誠相信的情況下,他們的反應和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自衛測試的這雙重標準,能確保考慮被告的真實想法和整體情境,避免單純以事後觀點判斷。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必須等到對方先出手才能反擊,但先發制人的合理性仍須以當時情況判斷。如果有人朝你揮拳,你有權在合理必要的情況下先發制人,以保護自己。即使最初是你挑起衝突,在後續暴力中也不一定就喪失自衛權,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單憑某人去某處尋仇,並不自動排除自衛抗辯的可能性,但這類事實會是評估被告是否真正出於自衛、以及其使用武力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另外,自衛並不要求人必須盡量退讓;退讓只是陪審團評估武力是否必要的其中一個因素。 

 

真誠相信 

真誠相信的重點在於被告對事實情況的真實看法,而不是對法律的理解或誤解。被告可以根據自己真誠認為的事實環境,使用適當的武力來應對。其適用標準是一個人可以在自己誠實相信需要保護自身或他人的情境下,使用合理的武力。不過,被告的真誠信念可能不會一直持續,例如如果他一開始有合理理由,但後來繼續對受害者拳打腳踢,就可能被視為已超出必要範圍。 

 

自衛抗辯要求被告在行事時,真誠相信自己是在自衛。若他當時根本沒有這個想法,則無論事後發現客觀情況是否支持自衛,抗辯均不成立。 

 

相稱原則 

自衛行為必須與被告當時主觀認為自己所面對之攻擊所帶來的風險程度相稱。例如在 R v Martin [2002] 1 Cr App R 27 一案中,被告開槍擊斃入屋者,辯稱自己是出於恐懼而使用合理武力保護自身。然而,法院認為他所用的力量遠遠超過必要程度,因此裁定謀殺罪成立。上訴時,法院指出是否屬於「合理武力」並非由被告自行判斷,而是由陪審團作為社會代表來決定。需要指出,過度武力會令自衛抗辯失敗。 

 

在另一宗案件,法院裁定:若自衛辯護失敗,而控方能證明被告具備謀殺所需的意圖,則被告必須承擔謀殺罪責。在香港法律下,並沒有一項獨立的「自衛過度」局部免責辯護。 

 

同一原則適用於任何人,包括軍人或警察,並不因其職務而有例外。換言之,無論是自衛過度,還是為防止罪行或逮捕疑犯而過度使用武力,法律上沒有區別。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