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誤解事實

基於犯罪意圖的原則,若被告真誠地誤信某些事實,而該誤信使其沒有「意圖殺人或意圖造成真正嚴重身體傷害」,則控方就不能證明謀殺所需的主觀意圖,謀殺罪可能不成立。 

 

舉例來說,A在舞台排練中使用一把他真誠相信只裝有空彈的道具槍,向B作示範性射擊動作。事實上,該槍被人換上了實彈,B因此中彈死亡。由於A真誠相信槍內並無實彈,他根本不可能有「意圖殺人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主觀意圖,因此沒有謀殺罪所需的犯罪意圖。 

 

另一個例子,A為B護理時,真誠相信自己所施用的是醫生處方的常規藥物,但該藥物實際上已被他人調換為致命毒素,B服後死亡。A對藥物性質存有真誠的誤解,並無意圖殺人或造成嚴重傷害,控方難以證明謀殺所需的犯罪意圖。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並不需要「證明」其誤解事實。只要案件有足夠證據提出了這一爭議,則控方仍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具有謀殺所需的犯罪意圖。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