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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著名案例R v Dudley and Stephens (1884) 14 QBD 273涉及一宗海難後的求生食人事件,並探討在為了自身生存的情況下,殺害他人是否可被接受。法院裁定必要性不能作為謀殺的抗辯。不過有些法官和學者在極少數、情況非常特殊的個案中仍有討論。英格蘭上訴法院在 Re A (Children) (Conjoined Twins: Medical Treatment) (No 1) [2001] Fam 147 一案中,確認必要性可在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時構成抗辯:(一)有關行為是為避免無可挽回的惡果;(二)所採取的步驟不超過達到目的所合理需要的程度;及(三)所造成的惡果並非與所避免的惡果不成比例。然而,此判決不應被視為可廣泛適用的先例。原因在於,法院明確指出該案的事實極為獨特——手術雖必然導致其中一名嬰兒死亡,卻是唯一能讓另一名嬰兒存活的方法,且不作手術則兩者均必死無疑——此等「兩害相權、必取其輕」的極端情況,在現實中幾乎不可能複製。若將此判決廣泛詮釋,則可能為「以殺人求自保」的行為開啟缺口,有違 Dudley and Stephens 長久以來所確立的原則,即法律不能接受以犧牲無辜者的生命來換取他人的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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