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精神錯亂的無意識行為
非精神錯亂的無意識行為是指被告的身體動作屬於完全非自願性的——是「身體或肢體的非自願性動作」。由於謀殺罪要求控方證明被告具備犯罪意圖,若被告在行事時根本沒有意識或自主控制,犯罪意圖便無從成立,謀殺罪的指控因而未必能成立。
法庭須首先裁定辯方有否建立足夠的證據基礎,再決定有關情況是否屬於精神疾病引起的精神錯亂。例如,被告因服用醫生處方的胰島素引致低血糖而失控,上訴法院裁定此屬非精神錯亂的無意識行為;但若低血糖是由身體本身的疾病所引致,則可能被視為精神錯亂。
自我醉酒或服毒所引致的無意識行為狀態,會令這一項抗辯無效。
精神錯亂、非精神錯亂的無意識行為和減責神志失常的分別
三者的根本分別在於精神狀態的程度及失控的原因。精神錯亂與非精神錯亂的無意識行為同樣導致犯罪意圖完全欠缺,但精神失常源於內在的心智疾病,而非精神錯亂的無意識行為則源於外在或非疾病性因素。減責神志失常的性質則截然不同:被告並非聲稱完全不知所為,而是承認犯罪,但以精神異常為由要求減輕罪責;其適用範圍亦僅限於謀殺罪,若成功則罪行將降格為誤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