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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意圖

謀殺與誤殺均屬殺人行為,但要成立謀殺,必須證明作出殺人行為的人在作出有關行為時具有犯罪意圖。該意圖不一定要是直接想殺死對方,也可以是意圖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 

 

所謂「嚴重身體傷害」,應理解為「真正嚴重」的傷害,而不是輕微或普通的損傷。詳情可參考「傷人罪」相關說明。 

 

至於「意圖」的涵義,簡而言之,如果行為人的目的就是導致某個結果,那麼這個結果就是有意圖的;但即使該結果不是其直接目的,如果某個後果幾乎必然會發生,而行為人也知道這一點,那麼陪審團仍然可以認為他有意圖。因此,如果一個人明知其行為幾乎必然會導致某人死亡或遭受嚴重身體傷害,卻仍然為之,法律上即可認定其具有殺人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 

 

總結來說,法律並不要求控方一定要證明被告「意圖殺人」,只要證明他有意圖造成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就足以成立謀殺。陪審團在判斷意圖時,會考慮兩個核心問題:第一,被告的行為導致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可能性有多大;第二,被告是否知道這個後果幾乎必然會發生。 

 

根據「犯罪意圖轉移」(亦稱「惡意轉移」)原則,若被告原本意圖殺害或對某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但在作出該行為時,實際上殺害或嚴重傷害了另一人,法律會將其針對原目標的犯罪意圖轉移至實際受害人身上。被告會被視為對實際受害人懷有所需的犯罪意圖,並可據此被定罪。惟此原則僅適用於犯罪意圖與犯罪行為屬同一性質罪行的情況;意圖不能在性質根本不同的罪行之間轉移(例如,意圖損壞財物的犯罪意圖,不能用以構成謀殺所需的意圖)。 

 

判刑原則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條,謀殺罪一經定罪,即須判處強制性終身監禁。若被告犯罪時不足18歲,則法庭具有酌情權,可判處終身監禁或較短刑期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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