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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嬰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C條:  

任何女子如因故意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其不足12個月大的嬰兒死亡,而在該作為或不作為發生時,該女子仍因未從分娩該嬰兒的影響中完全復原,或因分娩該嬰兒後泌乳的影響,而致精神不平衡,則即使按有關情況,其罪行如非因本條規定應屬謀殺罪,該女子亦只屬犯殺嬰罪,並可處以刑罰,猶如已犯誤殺罪一樣。 

 

解釋  

殺嬰罪的適用範圍限於母親殺害其親生子女的情況。其他人即使殺害嬰兒,亦不能以殺嬰罪處理。 

 

造成死亡的作為或不作為必須在該子女未滿12個月大時發生。但子女實際死亡的時間可以是在其滿12個月之後。換言之,關鍵時間點是「母親的作為或不作為」發生時子女是否未滿12個月,而非死亡發生時子女的年齡。 

 

殺嬰罪的核心構成元素,是母親在作出導致死亡的作為或不作為時,其精神狀態處於不平衡,而該精神不平衡必須是由以下其中一項原因造成: 

 

  1. 母親尚未完全從分娩的影響中恢復;或   
  2. 因該子女出生後泌乳所產生的影響。 

 

即使被告的產後精神狀況並非純粹由分娩所引起,而是部分源於分娩前已存在的精神狀況,亦不必然排除殺嬰罪的適用。只要「未能完全從分娩影響中恢復」是導致其精神不平衡的一個有效或重大原因,即足以符合有關要求。分娩影響毋須是唯一原因。 

 

若母親被控謀殺,而她欲依賴殺嬰罪以取代謀殺罪,母親須先提出一些證據,顯示其在作出導致死亡的行為或不作為時,精神平衡可能因分娩或泌乳影響而受擾亂。一旦有足夠證據令該議題產生,控方便須否定該證據,否則陪審團可考慮是否應裁定殺嬰罪而非謀殺罪。 

 

判刑原則  

若母親本來具備謀殺所需的犯罪意圖,但因符合第殺嬰罪的要求而被裁定殺嬰罪,法院便可以誤殺罪的刑罰判刑。換言之,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惟法院享有判刑酌情權。然而,判處監禁刑罰極為罕見。法院一般會作出感化令,理由是被告通常需要的是支援、輔導及監管,而非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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