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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帶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6條: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 在第(1)款中,監護人 (guardian)指合法照顧或監管該女童的人。 

 

解釋 

過往一般認為,凡涉及對 16 歲以下女孩造成傷害的罪行,都是「絕對責任罪行」,即控方無需證明被告具有犯罪意圖,理由是這類受害人屬於特別需要保護的弱勢群體。 

 

然而,終審法院裁定:至少在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 條下對 16 歲以下女孩作出猥褻侵犯(非禮)的情況中,雖然法例已推翻了「控方必須證明犯罪意圖」的推定,因此控方無需證明被告知道受害人年齡,但被告仍可提出一項有效抗辯——即他能在「相對可能性標準」下證明,他真誠並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女孩已年滿 16 歲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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