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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藥物或使用器具以促致墮胎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6條: 

任何懷孕女子意圖促致自己流產而非法向自己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的意圖,以及任何人意圖促致任何女子流產(不論該女子是否懷孕)而非法向其施用或導致其服用任何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意圖,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刑罰如下 —— 

  1. 如屬意圖促致自己流產而非法向自己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意圖的懷孕女子,可處監禁7年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及 
  2. 如屬意圖促致任何女子流產(不論該女子是否懷孕)而非法向其施用或導致其服用任何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意圖的人,可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6條設立兩類罪行,視乎施害者的身份而定。 

 

第一類針對孕婦本人:若孕婦意圖促使自己流產,而自己服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質,或使用任何器械或其他方式,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7年 。此罪要求孕婦必須實際上懷有身孕,單憑她相信自己懷孕並不足夠。 

 

第二類針對第三者:任何人若意圖使一名婦女流產,而向她施用毒藥、有害物質或使用器械,最高可處終身監禁,且無論該婦女是否實際懷孕均屬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墮胎最終未能成功,只要行為人懷有促使流產的意圖並作出相關行為,罪行已告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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