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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嬰兒的出生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8條:  

任何人意圖隱瞞嬰兒出生的事實而以任何方式處置其屍體,則不論該嬰兒在出生之前、之時或之後死亡,該人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根據第48條,任何人若以任何方式處置一名死亡嬰兒的遺體,意圖隱瞞該嬰兒曾經出生的事實,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2年 。此罪的適用範圍相當廣泛——無論嬰兒是在出生前、出生時,還是出生後死亡,均在涵蓋之列 。 

 

嬰兒  

法律就「嬰兒」的定義設有一定門檻。要構成此罪,嬰兒在出生時必須已達到可能存活的成熟程度,亦即具備成為活嬰的可能性。控方一般須找到並確認死亡嬰兒的遺體,方可就此罪起訴;然而,若被告已就有關事實作出承認,法庭在某些情況下亦可能在沒有遺體的情況下考慮定罪。 

 

隱瞞  

單純否認嬰兒曾經出生,並不足以構成此罪——法律要求被告必須實際作出某種秘密處置遺體的行為。何謂「秘密處置」,須視乎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關鍵問題在於遺體被發現的可能性——若遺體被放置於僻靜隱蔽之處,即使並非完全隱藏於視線之外,亦可能構成秘密處置。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母親曾讓部分人知悉嬰兒出生的事實,此舉並不能完全排除隱瞞意圖,陪審團仍可將此視為考慮因素之一。 

 

處置行為必須在嬰兒死後作出  

法律要求被告必須在嬰兒死亡後才作出秘密處置遺體的行為。不過,有一個例外情況:若某人將一名活嬰置於隱蔽之處,其後返回發現嬰兒已死,再將遺體留在原處並恢復隱蔽措施,此行為亦可構成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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