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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導致墮胎而取得藥物等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條: 

 

任何人非法供應或取得任何毒藥、其他有害物品、任何器具或任何物品,且明知該等物品將為意圖促致任何女子流產(不論該女子是否懷孕)而非法使用或應用,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第47條針對的是提供或取得墮胎工具的人。任何人若明知某種毒藥、有害物質或器械將被用於非法墮胎,仍予以供應或取得,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此罪的關鍵在於當事人的知情:若其知道有關物品將被用於非法用途,則不論最終墮胎是否成功,其供應或取得行為本身已構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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