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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醫生終止妊娠的情況 

香港法律並非完全禁止墮胎,而是在嚴格條件下容許合法終止妊娠。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A條,若有兩名註冊醫生真誠地認為以下任何一項條件成立,則終止妊娠不屬違法: 

 

  • 繼續妊娠對孕婦的生命或身心健康所構成的風險,大於終止妊娠的風險;或 
  • 嬰兒出生後很可能患有嚴重的身體或精神殘障。 

 

此外,法律另設兩項特別情況,允許醫生作出有利假定 :若孕婦未滿16歲,或孕婦是性罪行的受害者並已在3個月內向警方舉報,醫生在評估繼續妊娠的風險時,可推定繼續妊娠對其身心健康構成風險。 

 

除非終止妊娠是為了即時拯救孕婦生命或防止其遭受嚴重永久性身體傷害,否則手術必須在政府醫院;或衞生署署長根據第47A(3)條批准的認可診所或醫院進行,方屬合法。 

 

懷孕超過24周的限制:除非終止妊娠是為了拯救孕婦的生命,否則懷孕超過24周後不得合法墮胎,須由兩名醫生真誠認為有此必要方可進行 。 

 

醫療人員的良知反對權:醫療人員若基於良知理由反對參與墮胎手術,法律保障其有權拒絕參與;但若孕婦的生命面臨危險,則此保障不適用,醫療人員仍有責任提供緊急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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