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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被告人尚未準備好所有證據,或需要時間尋找關鍵證人,他仍可抗辯簡易判決嗎? 

 

可以,但前提是被告人必須能夠提出可信的理據支持他的要求。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4號命令第3(1)條規則,如被告人能證明存在須予以審訊的爭論點,或顯示「因其他理由應予以審訊」,法庭有酌情權拒絕作出簡易判決,並給予抗辯許可。 

 

當被告人未能即時指出一項明確且已有完整證據支持的抗辯,但情況足以支持進行完整審訊或調查時,援引「因其他理由應予以審訊」可能是合適的。例如: 

 

  • 被告人目前未能聯絡或取得一名關鍵證人的證據,而該證人可能支持他的抗辯; 
  • 相關事實或文件完全由原告人控制,或需要法庭作仔細調查;或 
  • 原告人的申索具有不尋常之處、可疑情況,或不合情理,需要在審訊中充分審理。 

 

被告人不能僅以自己尚未準備好為由抗辯簡易判決。他亦不能依賴純粹猜測,或含糊地希望「總會有些東西出現」。 

 

為使法庭接納被告人的立場,他必須提交支持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當中: 

 

  1. 解釋為何有關證據或證人目前無法取得;   
  2. 概述他預期該證據或證人可證明的具體重要事實;及   
  3. 顯示在不爭議的背景事實下,他擬提出的抗辯是可信及可被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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