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我可如何透過提出和解要約,保障自己免受訟費評定聆訊的訟費影響?
你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2A 號命令,在「有關日期」(即書面暫定訟費評定日期,或排期進行口頭訟費評定聆訊的日期)前任何時間,將你的和解要約款項繳存法庭,作出正式的附帶條款付款。
如收取訟費一方在14天內接受你的附帶條款付款,訟費評定即當然暫停。收取訟費一方在14天期間屆滿後仍可接受該付款,但須各方就該期間後產生的訟費評定費用的法律責任及金額達成協議,或法庭批予許可。
如他拒絕或未有接受該付款,並其後在訟費評定中未能取得較你的付款「更佳」的結果,訟費評定官必須(除非認為不公正)以下列方式制裁收取訟費一方:
- 不准追討其訟費的判決後利息的全部或部分,適用於可無須許可接受該要約的最後日期之後的部分或全部期間(即14天期限後);
- 命令其按彌償基準支付你在作出附帶條款付款日期之後的訟費評定訟費;及
就該等訟費判給你高於判決利率最多10%的額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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