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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相關文件已完全或部分損毀,是否應將其納入文件清單? 

 

是。完全或部分損毀的相關文件必須列入文件清單。文件透露的責任範圍廣泛,訴訟方須透露其「現時或曾經」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相關文件。 

 

訴訟方透露文件的方式,取決於損毀的程度,以及該文件(或其部分)是否仍然存在: 

 

(i) 部分損毀的文件 

如文件僅屬部分損毀,而訴訟方仍持有其餘下部分,則必須在文件清單的兩份附表內交代: 

 

附表1 

文件的餘下部分必須在此處列出,因為該部分現時仍在當事人的管有、保管或控制之中。 

 

如訴訟方願意出示餘下部分以供查閱,請將其列於第1部分。描述應足以辨識該文件(例如「第 123 號發票正本,部分燒焦」)。 

 

如該文件受保密特權保障(例如法律專業保密權),訴訟方仍必須在第2部分透露其存在,並提供充分陳述,說明享有該保密權的理由。 

 

附表2 

原始文件中任何已被銷毀、遺失或因其他原因已無法取得的部分,必須在此處交代。此附表適用於訴訟方「曾經管有、保管或控制」但現已不再如此的文件。 

 

(ii) 完全損毀的文件 

如文件已被完全銷毀(即不復存在或完全無法辨認),則必須列於附表2。對於附表 2 內的任何項目,訴訟方有法律責任述明: 

 

  • 該等文件最後一次在該方管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時間。 
  • 該等文件的下落(例如,已被火災、水浸損毀或被意外撕碎)。 
  • 如該等文件現時以某種形式由第三方持有,則須述明現時由何人持有。 

 

並無重構文件的責任 

訴訟方並無法律責任製作新文件或進行鑑證工作來重構一份已不復存在的文件。為替代已銷毀文件而在事後製成的文件,就文件透露而言,並不視為訴訟方「現時或曾經」管有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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