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甚麼是狀書?原告人和被告人在狀書階段需要送達哪些文件?
狀書是在以令狀展開的民事訴訟中,由各方交換的正式法庭文件。狀書以摘要形式列明各方就其申索或抗辯所依據的關鍵事實。其目的在於讓各方知悉其須應對的案情、識別真正有爭議的事項,並界定文件透露及審訊的範圍。
一方通常受其狀書約束。在法庭酌情權的規限下,一方在審訊時可能不獲准提出未有妥善在狀書中申述的案情、論點或指稱。
狀書只應陳述支持一方案情的重要事實,而不應陳述證明該等事實的證據。例如,在違約申索中,應陳述所依賴的重要合約條款,而已簽署的合約本身則屬書面證據。如有需要,亦可在狀書中陳述法律論點。
所有狀書均須以屬實申述核實。狀書亦須在送達的同一訂明時限內提交至登記處存檔。
提交及送達狀書的時限主要受《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8號命令規管,而計算時間的一般規則則載於《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號命令。
常見狀書
常見狀書包括:
- 申索陳述書:由原告人送達;
- 抗辯書:由被告人送達;
- 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如被告人亦向原告人提出申索,則由被告人送達;
- 答覆書:由原告人就抗辯書作出回應而送達;
- 答覆書及反申索抗辯書:如同時有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則由原告人送達;
- 更詳盡清楚的詳情:在需要就已在狀書中陳述的指稱提供進一步詳情時提供。
未經法庭許可,不得送達答覆書或反申索抗辯書之後的任何狀書,例如被告人對原告人的第二次答覆書。
主要狀書的送達及存檔
以傳訊令狀展開的訴訟,其狀書的一般時間表如下。
1. 申索陳述書
如申索陳述書並未已註明於傳訊令狀上,原告人必須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向被告人送達申索陳述書:
• 連同傳訊令狀一併送達;或
• 在被告人發出擬抗辯通知書後14天內送達。
2. 抗辯書
已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的被告人,必須在以下時間後28天內送達抗辯書:
- 確認送達傳訊令狀的限期(通常為14天);或
- 申索陳述書送達之日,
以較遲者為準。
實務上,如申索陳述書連同傳訊令狀一併送達,被告人通常有自傳訊令狀送達起計42日送達抗辯書,即確認送達的14天加上送達抗辯書的28天。
3. 抗辯書及反申索書
如被告人希望向原告人提出申索,被告人可送達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反申索通常載於與抗辯書同一份文件內。
4. 答覆書及反申索抗辯書
如原告人選擇或被要求送達答覆書,則必須在抗辯書送達後28天內送達。
如被告人已送達反申索,原告人必須在反申索送達後28天內送達反申索抗辯書。
如原告人同時送達答覆書及反申索抗辯書,兩者必須載於同一份文件內。
影響抗辯書時限的例外及暫停情況
送達抗辯書的一般28天期限,在若干情況下可被暫停或更改。
1. 簡易判決申請
如原告人在抗辯書送達前,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或在適用情況下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86號命令,送達簡易判決傳票,則送達抗辯書的時限會暫停。
如其後被告人獲批予抗辯許可,除非法庭命令不同期限,否則抗辯書必須在批予許可的命令作出後28天內送達。
有關簡易判決的更多資料,請參閱「如果被告人將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但抗辯書並沒有任何合理論點,原告人可否申請一項「即時判決」,令案件不用進行審訊?」。
2. 司法管轄權質疑
如被告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12號命令第8條規則申請質疑法庭的司法管轄權,則送達抗辯書的時限會暫停。
如該申請被駁回,被告人必須在該申請最終裁定後28天內送達抗辯書。
3. 修訂申索陳述書
如原告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3(1)條規則在無需許可的情況下修訂申索陳述書,而經修訂申索陳述書送達後14天較原本限期為遲,則送達抗辯書的時限可延展至經修訂申索陳述書送達後14天。
狀書提交期的結束
狀書提交期的結束是一個重要的程序里程碑,因為它會觸發其後的程序步驟,包括文件透露。
狀書提交期在以下時間被視為結束:
• 答覆書或反申索抗辯書送達後14天;或
• 如沒有送達答覆書或反申索抗辯書,則為抗辯書送達後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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