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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甚麼是單方面申請,以及為何某些非正審申請(例如資產凍結令及容許查察令的申請)會在未有通知另一方的情況下提出? 

 

單方面申請是指在未有事先通知另一方且在該方不在場的情況下,向法庭提出的申請。 

 

這有別於一般法庭申請,即雙方均獲通知並有機會出席聆訊及陳述論點。該一般程序有時被稱為雙方之間申請,意思是在「雙方之間」進行聆訊的申請。 

 

單方面申請是對自然公義一般原則(即法庭在針對某人作出命令前,該人通常應有合理機會作出陳述)的一項例外情況。 

 

因此,單方面申請被視為一項例外及暫行性質的措施。一般而言,只有在存在充分理由支持不向另一方發出一般通知的情況下,法庭才會允許此類申請。 

 

單方面申請的理據 

法庭一般會在三種主要情況下允許單方面申請。 

 

(i) 事態極其緊急 

如有關事宜非常緊急,以致沒有時間向另一方發出通知,否則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公,則可允許提出單方面申請。 

 

例如,事態可能極為迫切,以致在申請獲聆訊前,連發出非常簡短的通知也做不到。 

 

(ii) 保密需要 

如發出通知可能會使申請的目的落空,則單方面申請亦可能具有充分理由。例如,若被告人獲悉容許查察令的申請,可能會銷毀證據;若獲悉資產凍結令的申請,則可能會將資金轉移至司法管轄區以外的地方。 

 

(iii) 行政需要 

在某些情況下,單方面申請可能基於行政或實際原因而使用,例如已發出傳票但法庭在一段時間內未能進行聆訊,或被告人需要時間送達證據。 

 

民事訴訟中的主要例子 

有兩種重要的強力臨時濟助,通常以單方面方式申請。 

 

(i) 資產凍結令 

資產凍結令是凍結被告人資產的命令。其目的是防止被告人在判決能被強制執行前,耗散或轉移資產。 

 

由於預先通知可能會讓被告人有機會轉移資產,這些申請通常以單方面申請方式提出。 

 

欲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如果被告人相當可能在案件審訊前不當地將他的資產脫手,原告人可以怎麼辦呢?」 

 

(ii) 容許查察令 

容許查察令是一項強制性命令,要求被告人容許搜查處所,以及檢取或保存重要證據。 

 

由於預先通知可能會讓證據被銷毀或隱藏,這些申請通常也以單方面申請方式提出。 

 

欲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容許查察令」。 

 

全面及坦誠披露的責任 

由於法官在單方面申請中僅聽取一方的陳詞,申請人對法庭負有嚴格且不可轉授的全面及坦誠披露責任。 

 

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以最高度真誠行事。 

 

申請人必須: 

 

  • 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包括對申請人本身案情不利的事實; 
  • 公平地陳述缺席一方很可能會提出的論點、觀點及可能的抗辯理由; 
  • 不僅披露申請人所知的事實,亦須披露倘作出適當及合理查詢即會知悉的事實; 
  • 解釋為何以單方面方式提出申請; 
  • 解釋為何未有向另一方發出通知;及 
  • 確保法庭不會因遺漏、誇大或不完整的案情陳述而被誤導。 

 

此責任屬持續性質。在相關法律程序仍以單方面基礎進行期間,申請人必須將任何情況上的重大改變告知法庭。 

 

違反全面及坦誠披露責任的後果 

不作披露的後果將取決於不作披露的性質及程度。重大不披露最常見及即時的後果,是有關命令會被撤銷或解除。此等解除通常會在法庭尚未審查原告人案件的實質理據前便已發生。 

 

即使該遺漏並非故意,而是因判斷錯誤所致,這情況仍可發生。法庭採取此嚴謹的處理方式,旨在遏止濫用單方面程序。 

 

即使先前的禁制令因申請人未有披露重大資料而被撤銷,法庭仍可考慮新的禁制令申請。然而,法庭在再次批給禁制令時會持審慎態度。 

 

在決定是否批給新的濟助時,法庭會仔細考慮: 

 

  • 不作披露的嚴重程度; 
  • 被遺漏資料對原先決定是否重要; 
  • 未有披露是出於意外、疏忽還是蓄意; 
  • 倘若最初已作全面披露,該禁制令是否本可被恰當地批予;以及 
  • 再次批給禁制令是否公平。 

 

如果申請人蓄意未有披露重大事實,通常會很難說服法庭批給新的禁制令。在該等情況下,只有在特殊案件中才會批給新的濟助。 

 

單方面申請的程序框架 

單方面申請通常以經宣誓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證據支持。 

 

該誓章/誓詞應載有相關事實的清晰扼要陳述,並應說明為何必須在未有通知的情況下進行聆訊的理由。 

 

在事態極其緊急的情況下,如沒有足夠時間準備誓章/誓詞,法官可聽取口頭陳述的事實。然而,申請人通常須承諾在事後盡快提交正式的誓章/誓詞存檔。 

 

申請亦須附上所尋求命令的草擬本,以及一份論點綱要,指出證據中的相關段落。 

 

內庭聆訊 

單方面申請通常在法官的內庭進行聆訊,一般不會公開予公眾旁聽。 

 

單方面命令的暫時性質 

經單方面申請而授予的命令通常屬暫時性質。該等命令普遍包含一個各方之間的聆訊的日期,屆時受影響的一方可到法庭席前,就該命令應被更改、繼續有效或被撤銷進行爭辯。 

 

聆訊日期通常定於下一個傳票日,一般為星期五上午,視乎法庭的慣例及可用時間而定。 

 

向對方發出通知的單方面申請 

在某些緊急情況下,保密可能並非必要,但可能沒有足夠時間以一般方式發出及送達傳票。 

 

在該等情況下,申請人可向另一方發出非正式的簡短通知,例如透過電話或電郵。 

 

如另一方出席聆訊,該申請有時可能被稱為「遭反對的單方面申請」。實際上,由於雙方均在場並可向法庭陳詞,其運作可能類似於雙方之間的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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