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專家對法庭的首要責任是甚麼?
一項關鍵原則是,專家證人對法庭負有首要責任。
此項責任載於《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第35A條規則。該條規定,專家的責任在於就其專業範疇內的事宜協助法庭。此責任凌駕於專家對委聘或支付其費用的當事人所負的任何責任。
這意味著專家必須獨立、客觀及公平。專家並非任何一方的辯護者。他的角色是憑藉自身專業,對爭議事項提供客觀、不偏不倚、不受影響的意見,以協助法庭作出判斷。
專家不應選擇性地僅倚賴支持委聘其之一方案情的資料。報告應涵蓋有關主題的全部事宜,包括可能對委聘方不利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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