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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訟費保證可以採取哪些形式?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3號命令第2條規則,法庭對訟費保證的形式、提供保證的時間,以及附帶條件,均有廣泛酌情權作出決定。 

 

最常見的形式是將款項存入法庭,即以現金或銀行本票繳存所需款額。這通常是最簡單及最方便的方法。 

 

法庭亦可接受銀行擔保,但有關格式須獲司法常務官批准。在實務上,這通常被視為等同現金付款。 

 

另一種可能形式是由擔保人提供保證書,即由在財政上有能力履行責任的人作為擔保。 

 

在適當情況下,法庭亦可接受律師承諾支付被告人訟費。如保證金額不大,而該承諾足以提供充分保障,這種方式尤其可能適用。 

 

訟費保證亦可透過以資產設押記的方式提供,例如股份或其他可識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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