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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倚賴專家證據是否須獲法庭批准?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第36條規則,除非法庭批予許可或各方均表示同意,否則不得在審訊時援引專家證據。 

 

欲倚賴專家證據的一方一般須申請許可,並指明: 

 

  • 建議委聘的專家姓名; 
  • 該專家的專業範疇; 
  • 須提供專家證據的爭論點;及 
  • 委任單一共聘專家是否適當。 

 

法庭會考慮擬提出的專家證據是否為公平處理案件所需,以及就該等法律程序的訟費及複雜程度而言是否合乎比例。 

 

欲援引專家證據的一方應盡早尋求許可,通常是在狀書結束後使用《設定時間表的問卷》提出。 

 

法庭可僅基於延誤而駁回逾期提出的專家證據指示申請,尤其當該申請干擾案件管理時間表或對另一方造成不利影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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