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在訟費評定中可追討哪些訟費?
一般權利
在評定無律師代表訴訟人的訟費時,法庭可就其所完成的工作及所支付的代墊費用,准予其追討訟費。前提是該等工作及費用在由律師代表該訴訟人士行事的情況下本可獲准追討。本規則適用於沒有法律代表而自行進行訴訟的個人、公司及法團,但不包括本身為執業律師的訴訟人士。
有金錢損失的訴訟人士
如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有受薪工作,並須在其正常工作時間內處理訴訟工作,則可就金錢損失提出申索。就任何項目(代墊費用除外)可獲准的款額,由訟費評定官酌情決定,但上限嚴格限制為假若該訴訟人士由律師代表時本可獲准款額的三分之二。
沒有金錢損失的訴訟人士
如訴訟人士沒有工作、已退休,或在其空餘時間處理訴訟,則被視為沒有蒙受金錢損失。在此等情況下,該訴訟人士只可就其合理花於有關工作的時間申索訟費,收費率由訟費評定官釐定,但不得超過每小時$200。聆案官可視乎工作的複雜程度而准予較低的收費率。
時間的計算
就上述兩類申索而言,「所花時間」並非指該訴訟人士實際完成某項工作所需的時間。相反,訟費評定官只會准予一名律師合理地完成同一項工作本應所需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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