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非正審申請如何處理?
許多申請會在審訊前提出,以處理程序性或臨時事項。這些申請稱為非正審申請。
內庭公開聆訊
根據《實務指示25.1》,在聆案官及法官席前於內庭進行的聆訊,一般向公眾及傳媒公開,除非有特定法定規則規定須閉門聆訊。
聆案官與法官的司法管轄權
大部分審訊前的程序性申請(例如文件透露、訟費保證、案件管理傳票)均由聆案官在內庭裁定。
然而,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32號命令第11(1)(d)條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32號命令第16(1)(d)條規則,聆案官無司法管轄權批出有爭議的非正審禁制令(除非各方同意,或該禁制令是押記令或接管人的附帶命令)。有爭議的禁止性/強制性禁制令、資產凍結令或容許查察令的申請,必須直接由法官在內庭聆訊。
在聆案官席前的申請:「三分鐘案件表」
大多數提交聆案官處理的非正審傳票,首先會被列入內庭案件表。該案件表通常稱為「三分鐘案件表」。
儘管名稱如此,該聆訊並非為詳細爭辯而設。它主要是一個簡短的程序性聆訊,由聆案官考慮該申請應如何處理。
在聆訊前,聆案官通常已閱讀有關文件。在聆訊時,聆案官可:
- 如申請無爭議或屬簡單直接,立即作出命令;
- 指示該申請以書面文件方式裁定,而無須進行口頭聆訊;或
- 作出指示,並在申請有爭議且需要就法律及事實理據作詳細陳詞時,將該事項押後至聆案官或法官席前的定時聆訊,以進行實質爭論。
聆訊通常進行得很快。聆案官會嚴格控制程序。如無反對,命令可即時作出。如只需簡短陳詞,聆案官可即時聽取。如事項需要大量爭辯,該傳票通常會押後至較長時間的聆訊,並須提供適當的時間估計。
以書面文件方式處理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32號命令第11A條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2號命令第16A條規則,原訟法庭的聆案官,以及區域法院的法官及聆案官,可在適當情況下根據書面文件裁定非正審申請,而無須要求各方出席口頭聆訊。
聆案官經常就可公平地按文件裁定的申請使用此程序。例子包括要求訟費保證、中期付款。
如法庭指示以書面文件方式處理,各方必須確保其證據及書面陳詞完整、清晰,並按時提交。法庭隨後會在相關命令日期,在沒有口頭陳詞的情況下作出命令。
出庭發言權
由於三分鐘案件表聆訊屬程序性點名聆訊,《實務指示14.1》允許若干非大律師代表在聆案官席前出庭。除律師及大律師外,見習律師及合資格法律行政人員(或持有認可法律文憑/學位的人士)在無爭議申請或三分鐘點名聆訊中享有出庭發言權。(注意:處於合約最後12個月的見習律師,另可在列明不超過15分鐘的有爭議第14號命令簡易判決聆訊中享有出庭發言權。)
在法官席前的申請:禁制令及緊急中期濟助
向法官申請非正審禁制令及緊急中期濟助,一般受《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29號命令、《實務指示5.3》及《實務指示11.1》規管。
各方之間的禁制令傳票,通常會於星期五上午10時在指定負責傳票聆訊的法官席前排期聆訊。這通常稱為「傳票日」。該案件表亦包括「回庭日期」聆訊,即禁制令先前在無通知對方情況下獲批後,案件回到法庭,以便另一方有機會陳詞。
由於負責傳票聆訊的法官通常案件表繁重,需要長時間爭辯的有爭議申請,通常不會在傳票日作全面陳詞。相反,法官可將申請押後至固定日期作全面聆訊。
在作出押後時,法官通常會就該申請的進一步進行作出指示。這些指示可包括提交證據、交換論點綱要及呈交聆訊文件冊的時間表。
如在押後聆訊前需要保護,法官亦可考慮是否批出臨時中的臨時禁制令,或是否接受被告人在案件可作全面聆訊前作出的承諾。
非正審申請的押後
法庭對押後申請嚴加管控。其目的在於防止可避免的延誤,並確保各方在其申請排期聆訊時已準備就緒。
非正審申請可透過數種方式押後。
(i) 押後至固定日期
法庭可將傳票押後至特定日期及時間作實質爭論。這通常發生於申請所需時間多於原案件表可提供的時間。
(ii) 一般押後
法庭可將傳票一般押後,亦稱為無限期押後。這表示在該階段不會定出新的聆訊日期。
任何一方其後可向另一方發出2個整天通知,將傳票重新列入案件表。
(iii) 留待審訊處理
有時,非正審申請取決於有爭議的事實,而該等事實不能僅憑誓章證據公平地解決。在此情況下,法庭可命令該申請「留待審訊處理」。
這表示有關爭議將於審訊時處理,屆時可能會有口頭證供及盤問。該非正審申請因而實際上被納入訴訟的最終裁定之中。
同意押後及經各方同意的指示
《實務指示5.4》列明各方在聆訊前就指示或申請的處置達成協議時的程序。
如各方在聆案官聆訊前達成協議,應不遲於聆訊前一日下午2時30分,將已簽署的同意傳票或同意命令送交聆案官書記。這可取消該聆訊,避免不必要的出席。
如協議只是在聆訊當日上午達成,各方可在聆訊前至少15分鐘,向聆案官書記提供一份已簽署且內容完整的同意命令。該事項隨後可在有爭議案件表之前處理,以節省等候時間。
如某事項已排期在聆案官席前作特別內庭聆訊,但各方希望押後並改由法官聆訊,則應至少提前14天提出申請。各方必須提供有力理由。如未能提供,法庭可拒絕准許因押後而引致的訟費。
聆訊時間估計及準備實質聆訊工作
首次聆訊中的聆案官或法官可將申請押後,以進行實質爭論。各方必須就實質聆訊提供切合實際的時間估計。
實質聆訊所需的準備工作取決於聆訊的長度。
(i) 一般非正審傳票及聆案官聆訊
對於少於30分鐘的較短申請,論點綱要通常較簡短。一般限於約兩頁。申請人的論點綱要通常應在聆訊前72小時呈交,而答辯人的論據大綱應在聆訊前 48 小時呈交。
對於估計需時30分鐘或以上的聆訊,則需要更詳細的準備。各方應準備妥善編頁的法庭文件冊。他們亦可能需要提供案情時序表、人物關係表及論點綱要。申請人的文件通常應在聆訊前至少72小時提交,而答辯人的文件應在聆訊前至少 48小時提交。
準確的時間估計十分重要。如時間估計不切實際,導致聆訊不能妥善進行,法庭可押後該事項,並作出不利的訟費命令。
欲了解更多資料,請參閱《實務指示5.4》。
(ii) 傳票日的非正審禁制令
法庭文件冊必須在聆訊前不少於24小時送達及呈交。如情況許可,應在聆訊前 48小時送達及呈交。
申請人的論點綱要必須在聆訊前兩天上午9時30分前呈交。
答辯人的論據大綱必須不遲於聆訊前一日下午2時30分呈交。
各方應謹慎遵守這些限期。未能按時呈交文件冊或論點綱要,可能導致申請被押後,或導致不利的訟費命令。
欲了解更多資料,請參閱《實務指示5.3》。
不必要押後的訟費後果
法庭期望各方遵守指示及提交文件的限期。自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來,如一方的失責導致押後,法庭更願意施加訟費制裁。
失責例子包括遲交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遲交論據大綱,或未能按照《實務指示5.3》或《實務指示5.4》呈交妥善的聆訊文件冊。
如押後是由該等失責造成,法庭可命令:
• 立即支付因押後而浪費的訟費;
• 即時支付經簡易評定的訟費;
• 不准追討大律師費用或律師訟費;或
• 在適當情況下,命令律師個人承擔虛耗訟費。
一般原則是,造成不必要延誤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財務後果。



打印
電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