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將爭議提交法庭審訊外,我與其他各方是否有任何和解途徑?
事實上,絕大多數民事案件均在審訊階段前達成和解。若各方尋求提早和解,可透過另類排解程序達成。
談判
在另類排解程序的眾多方式中,談判是香港最常見的解決爭議方式。談判程序殊為靈活,可由相關各方在考慮其需求與優先事項後自行決定。例如,談判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透過電話,或面對面會議進行。
法律代表可出席談判會議,但並非必要。如上所述,法律代表的安排完全取決於各方意願。換言之,談判可在以下情況下進行:(a) 各方在法律顧問出席下進行;(b) 無法律代表出席,由各方自行進行;或甚至 (c) 僅由法律代表代表各方進行。
儘管談判行之有效,惟亦有所局限,各方在談判過程中或會陷入僵局。在此等情況下,其他形式的另類排解程序或可派上用場,例如:
- 調解
- 早期中立評估
- 專家裁決
- 仲裁
調解
調解是在保密環境下進行的,具彈性且合意的程序,由一名中立且公正的人士(調解員)積極協助各方,朝著透過協商解決其爭議或分歧的方向努力。各方對於是否達成和解以及任何和解條款均有最終控制權。調解員並不裁決爭議,不強加決定,亦不判定誰是誰非。
如欲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調解」。
早期中立評估
早期中立評估是指委任某一專業領域的專家,以評估該領域中狹窄分歧的程序。例如,若爭議涉及人身傷害問題,則委任醫學專家對該等問題進行評估;若屬農場之間的爭議,則委任農業專家。其主要目標是在爭議初期就重點問題作出明確評估,而非針對案件所涉的所有分歧或所有可能的和解方案,後者應由各方自行擬定。
專家裁決
與早期中立評估類似,專家裁決是指經各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予一位(或多位)專家作出裁決的程序。除非各方另有協議,否則該裁決具有約束力。此方法既合意、中立,且具彈性。
仲裁
仲裁是一種私人爭議解決程序。透過仲裁,兩方或多方之間就其相互法律權利及法律責任所產生的爭議或分歧,會交由一名或多名人士(仲裁庭)以司法方式、根據法律作出裁定,而非由法庭審理,其裁定具有約束力。仲裁庭作出的最終決定通常稱為「裁決」。
雖然仲裁亦屬另類排解程序的一種,惟其形式與審訊更為相似。仲裁與其他另類排解程序之間的差異,應予以仔細權衡。
如欲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仲裁」。
在訴訟中,利用另類排解程序以盡早解決爭議正日趨成為主流。然而,另類排解程序是否適用於特定案件,十分取決於各方對該申索本身的態度,以及與訴訟或仲裁相比,採用另類排解程序去解決該申索的利弊。
因此,你應首先諮詢律師,以考慮另類排解程序的優缺。隨後,則有必要決定選擇何種形式的另類排解程序,並設法了解對方是否亦準備採用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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