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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正審禁制令(屬臨時法庭命令) 

 

為了避免這些情況可能造成的不公平,法庭有權在審訊前頒發臨時命令,以對訴訟各方在候審期間作出規限。這種命令被稱為「非正審禁制令」,它通常是原告人在審訊時所尋求的禁制令的臨時版本。 

  

如何申請非正審禁制令 

要求作出非正審禁制令的申請,必須藉傳票提出。申請須有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誓章/誓詞須列出向被告人提出申索的事由、申索非正審濟助的事由、和申請甚麼濟助。 

 

如主體訴訟尚未展開,原告人須先以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展開訴訟。如情況極為緊急,法庭有時會容許在展開訴訟前先提出申請並批出禁制令,但申請人須承諾在短時間內正式展開訴訟。 

  

緊急申請 

不過,如果案件緊急,原告人可藉誓章/誓詞單方面(在沒有通知被告人的情況下)提出該申請。如果申請由原告人單方面提出,他必須向法庭披露所有對法律程序來說屬重要的事實,包括任何可能提出的抗辯理由或本身理據的弱點。原告人最好仔細閱讀《實務指示11.1(單方面、中期及非正審的濟助(包括強制性濟助)申請》,以了解須依循的申請程序。 

 

在極為緊急的情況下,法庭有時可容許申請人在正式展開法律程序前提出申請,前提是申請人承諾在短時間內展開正式法律程序。 

  

法庭如何決定是否批予非正審禁制令 

一般來說,法庭在決定批予非正審禁制令時,會考慮以下問題: 

 

  1. 是否有「須予審訊的認真議題」,即該申索不得屬瑣屑或無理取鬧,且必須有實際勝訴機會; 
  2. 如有,則考慮假如原告人在審訊中成功取得永久禁制令,是否能就被告人於審訊前在不受限制下繼續行事而可能令原告人蒙受的任何損失,透過判給損害賠償而獲得充分補償; 
  3. 如否,則考慮假如其後發現原告人不應獲批予非正審禁制令,原告人就損害賠償所作的交叉保證是否能充分保障被告人;及 
  4. 如對各方的損害賠償補救是否足夠存有疑問,則須考慮雙方相對便利的平衡點在何處。 

 

1. 須予審訊的認真議題 

在判斷是否存在須予審理的認真議題時,法庭不會在非正審階段就案件的最終理據作出裁決。法庭不會解決誓章證據中的矛盾,也不會裁定需要充分辯論的複雜法律問題,該等事宜留待審訊處理。證明存在須予審理的認真議題的門檻並不高,只要申索具有實質內容及真實性便已足夠。申請人無須證明在審訊中勝訴的可能性高,即使法庭認為勝訴機會不大,仍可能符合要求。然而,倘若勝訴前景極為渺茫,申請人僅抱持希望而無實際勝訴機會,則不存在須予審理的認真議題。 

 

如原告人證明被告人並無可爭辯的抗辯理由,法庭通常會批予禁制令,而無須考慮相對便利的平衡點此一問題。 

 

2. 損害賠償是否能充分補償原告人 

如存在須予審理的認真議題,法庭繼而會考慮以下情況下損害賠償對原告人是否屬充分補償: 

 

  1. 非正審禁制令被拒絕; 
  2. 准許被告人於審訊前繼續作出被投訴的行為;及 
  3. 原告人最終在審訊中勝訴。 

 

如損害賠償屬充分補償,且被告人有經濟能力支付,法庭通常會拒絕批予禁制令。 

 

然而,如被指稱的損害並非純粹經濟損失,損害賠償便可能不屬充分。例如,被告人的行為造成健康風險、安全風險、通道阻塞或公眾安全受干擾,該等損害可能難以用金錢衡量。 

 

曾有一宗案件,原告人指稱被告人未經許可將大型貨物、袋及卡板放置於數個攤檔外的通道及裝卸區,因而收窄通道並阻塞公用地方。法庭裁定損害賠償未能充分補償原告人,因為阻塞影響市場安全及運作,尤其對輪椅使用者、視障訪客及緊急逃生通道構成影響。該等公眾安全風險並非純屬金錢性質。 

 

3. 被告人是否能因原告人的損害賠償保證而獲得充分保障 

如損害賠償不能充分補償原告人,法庭繼而會考慮被告人的處境。 

 

問題在於,在以下情況下,被告人是否能因原告人的損害賠償保證而獲得充分補償: 

 

  1. 非正審禁制令獲批予; 
  2. 被告人在審訊前受限制;及 
  3. 其後發現該禁制令本不應批予。 

 

損害賠償保證是原告人所作的承諾,即如原告人最終未能確立獲得該項濟助的權利,便會就被告人因該禁制令而蒙受的損失作出補償。 

 

如被告人的潛在損失主要屬金錢性質,而原告人有能力履行該保證,這通常會傾向支持批予禁制令。 

 

4. 相對便利的衡量 

如對損害賠償是否能充分補償任何一方存有疑問,法庭繼而會考慮相對便利的平衡點何在。 

 

「便利的衡量」是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出非正審禁制令時所採用的法律測試。法庭須先信納存在「有須予審訊的認真議題」,並且損害賠償對雙方而言均非充分補償,才會考慮此測試。簡單而言,當法庭被要求批出非正審禁制令時,必須權衡若批出或拒絕批出該禁制令,雙方各自可能遭受的損害或不利。 

 

現代做法是採取在等候審訊期間看來會造成最少無法補救的損害或較低不公風險的做法。法庭會考慮一切相關情況,包括: 

 

  1. 維持現狀的需要; 
  2. 批予或拒絕禁制令所帶來的影響; 
  3. 個別案件所需的特別因素,包括公眾利益、國家安全及商業現實;及 
  4. 在適當情況下,雙方論據的相對強弱。 

 

如有關因素不相伯仲,法庭通常會傾向維持現狀,直至審訊為止。 

 

強制性禁制令 

強制性禁制令規定一方採取積極行動,法庭處理時較禁止性禁制令更為審慎。法庭通常在非正審階段要求較高的舉證標準,例如「強而有力的表面證據」,並須「高度確信」該禁制令在審訊時會被裁定為恰當批予。然而,最重要的原則仍然是選擇造成最低不公風險的做法。 

 

命令的終局性 

如批予或拒絕禁制令會在實際效果上於審訊前就整宗案件作出裁決,法庭便會更仔細審視有關申請。這是因為該臨時禁制令可能具有與最終判決相同的效力。在該等情況下,法庭可更深入審視原告人在審訊中勝訴的可能性。原告人可能須符合較高的舉證責任,例如證明其「至少有相當可能勝訴」。 

 

舉例而言,某僱主可申請禁制令,阻止前僱員在指定期間內為競爭對手工作。如法律程序所需的時間較該僱員合約餘下的限制期為長,該禁制令在案件有機會進入審訊前便會失去實際作用,令該項臨時決定成為對有關事宜的最終定奪。即使該禁制令稱為「臨時」禁制令,法庭的決定實際上可能具最終效力。如批予禁制令,該僱員可能在整個限制期內被禁止為競爭對手工作。如拒絕批予禁制令,該僱員或可為競爭對手工作,而待案件最終審訊時,法庭可能已沒有甚麼具意義的事項尚待裁決。 

 

不遵從的後果 

被告人應注意,故意不遵從禁制令的條款可被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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