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甚麼是審前覆核?
審前覆核是在審訊前不久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5號命令及《實務指示5.2》進行的一項重要非正審聆訊。它是法庭在程序上的最後檢查關口,用以確保案件確實已準備就緒可供審訊,並且所有審前準備工作均已完成。
並非每宗案件都會進行審前覆核。只有在案件需要額外一次聆訊時,法庭才會作出此命令。若所有尚未處理的非正審事宜已在較早階段獲妥善解決,法庭可免除審前覆核。
審前覆核作為不可輕易更動的進度指標日期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第1B(8)(a)(ii)條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第3(8)(a)(ii)條規則,審前覆核在法定上被歸類為一個「進度指標日期」。審前覆核的日期不得由各方自行協議更改或押後。除非能證明有足以支持更改的「特殊情況」,否則法庭不會批准更改審前覆核日期的申請(《高等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第1B(3)條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第3(3)條規則)。
法庭明確視審前覆核為一個獨立的里程碑,而不是案件管理會議的延續或第二次機會。所有前期步驟,例如文件透露、交換證人陳述書及交換專家報告,預期均須在審前覆核前全面完成。
排期時間、出庭及準備工作
審前覆核通常排期於已定審訊日期或指定審訊期間開始前約8至12個星期進行。
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審前覆核會由指定的主審法官主持。根據《實務指示5.2》,獲委聘於審訊中出庭的大律師必須出席該聆訊。若出庭的法律代表欠缺充分指示或對案情不熟悉,以致需要押後聆訊,法庭很可能會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8條規則,向該代表作出虛耗訟費命令。關於虛耗訟費命令的資料,請參閱「如果我的法律代表犯了若干程序錯誤(例如錯失時限),或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不當披露我的文件,因而引致虛耗訟費,我可否向他追討我的法律費用?」。
在審前覆核聆訊前不少於3個整日,原告人必須向法庭提交一份更新的審前覆核文件冊。這通常是案件管理會議文件冊的更新版本,並附有以標示方式顯示新加入文件的索引。
各方不應把非正審申請留待審前覆核階段才提出。在審前覆核時或前夕才提出的延遲申請,法庭極不鼓勵,並可能單純以延誤為理由予以駁回,尤其是在批准該等申請會危及已定審訊日期的情況下。
審前覆核中的職能及審訊管理權力
在審前覆核中,主審法官會評估案件的準備狀況,並行使法定案件管理權力:
- 訂定審訊日期:如先前只訂出一般「審訊時段」,法官會訂定確實的審訊開始日期。
- 檢視預計所需時間:法庭會根據已完成的非正審程序,確認或調整預計審訊所需時間。
- 審訊管理權力:法官會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5號命令第3A條規則行使審訊管理權力,以控制審訊進行,包括:
- 限制各方可傳召的事實證人及專家證人的數目;
- 對證人的口頭主問及盤問施加嚴格時限;以及
- 就開案陳詞及結案口頭陳詞設定時間上限。
- 除非命令:法庭可作出附帶自動制裁後果的「除非命令」,以清理審訊前任何尚未完成的程序遵從事項。
不出庭的後果
如原告人沒有出庭,法庭必須暫時剔除原告人的申索。如提出反申索的被告人沒有出庭,法庭亦必須暫時剔除其反申索。
對於沒有提出反申索而缺席的被告人,其抗辯不會自動被剔除。然而,法庭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繼續處理案件,或行使其一般案件管理權力,命令被告人在指明期限內確認其擬繼續抗辯的意向,否則其抗辯將被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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