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我理解民事訴訟中的常見當事人為原告人與被告人。誰可以提起或抗辯民事訴訟,以及他們可否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自行進行訴訟或出庭?
在民事案件中,通常有兩方主要當事人:
- 原告人 — 提起訴訟的人或組織;及
- 被告人 — 訴訟所針對的人或組織。
某人或某組織可否提起訴訟,以及該人或該組織是否必須由律師代表,均嚴格取決於該人或該組織的法律地位及行為能力,以及訴訟所屬的特定法院。
1. 個人可以自行訴訟
自然人,即個別的人,如已達成年年齡(即18歲或以上)並具有行為能力,可透過律師或親自以其本人名義展開及進行法律程序。
即使該個人是以代表身份起訴,例如以受託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身份,此規則同樣適用。
2. 公司及其他法人團體一般需要由律師代表
法人團體(例如有限公司)的處理方式與個人不同。一般規則下,在高等法院,公司不能親自展開或繼續進行訴訟,而必須由律師代表。
原因在於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及有限責任。若容許公司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進行訴訟,股東及董事可能得以進行訴訟,而無需承擔與個人訴訟人相同的個人財務風險。這對另一方當事人可能並不公平。
然而,亦有一項有限的例外。公司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許可,由其一名董事代表。該申請一般以單方面申請方式提出,並須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說明應批予許可的理由,並附上一份經核證的董事會決議,授權該董事代表公司出庭。資金不足可能為相關因素,但單憑此點未必足夠。法庭亦可能考慮股東是否有能力以個人身份提供訴訟資金。
公司被告人可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採取某些非常有限的初步步驟,例如透過獲授權人士作出送達認收或表明擬抗辯的意向。然而,除非公司由律師代表,或已取得許可由董事代表其行事,否則一般不能在法律程序中採取進一步步驟。
在區域法院的情況則有所不同。董事有權代表公司,無須取得法庭許可,惟須向法庭提交一份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及一份經核證的董事會決議,授權其代表公司行事。
3. 未成年人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無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親身進行訴訟。
這包括:
- 未成年人,即未滿18歲的人;及
-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即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
該等人士必須由起訴監護人代為起訴,並由辯護監護人代為抗辯。除非由法定代表律師擔任這些角色,否則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必須透過律師行事,而不能親自行事。
訴訟標題必須同時反映該方及其代表人的身份。例如:「陳小文(屬未成年人士,由其母親及起訴監護人黃泳代表)」。
法庭對無行為能力的人給予特別保障。例如,涉及未成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金錢申索的和解,須獲法庭批准。此外,狀書中的指稱,不能純粹因無行為能力的人未明確否認而被視為獲承認。
如欲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未成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如何和解?」。
4. 合夥
若合夥在訴訟因由產生時於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經營業務,則該合夥可以商號名義起訴或被起訴。為避免與個人姓名混淆,宜在訴訟標題中的商號名稱之後加上「(商號)」或「(以商號名義被起訴)」等字眼。
使用商號名義是一項程序上的便利。實質上,它代表在有關時間是商號成員的各合夥人。
存在一項重要的例外情況:如原告人知道合夥在訴訟展開前已經解散,則令狀必須送達予原告人擬使其承擔法律責任的、身在司法管轄區內的每一個人。
5. 獨資經營者
獨資經營者與擁有該業務的個人並無分別。
獨資經營者可被以業務或營業名稱起訴。例如,被告人可被列為「黃金海港咖啡店」。如已知該經營者的個人姓名,則可改為將被告人描述為「陳大文經營黃金海港咖啡店」。這防止任何人透過以業務名稱經營而逃避法律責任。
然而,獨資經營者不能以營業名稱起訴。如獨資經營者擬提出申索,訴訟應以其本人的個人名義展開。
6. 非法團組織
非法團組織(例如某些會社、社團或團體)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一般不能以其本身名義起訴或被起訴。
涉及非法團組織的法律程序,通常須根據代表訴訟的規則,由或向具代表性的成員提出。
7. 受託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受託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可以代表信託或遺產起訴或被起訴,而無需將所有受益人加入為當事人。任何因此作出的判決對受益人均具約束力,除非法庭裁定受益人未獲妥善代表。然而,法庭保留權力,可命令將任何受益人加入為法律程序的當事人,以附加於或代替現有的代表。
若有人在法律程序提起前去世,則本可針對該人提出的申索,在適用的程序規則規限下,可改為針對有關遺產提出。
8. 根據授權書行事的受權人
當某人根據授權書行事,而受權人代表授權人提起法律訴訟時,法律程序一般應以授權人的名義展開,而非以受權人本人的名義。
受權人以授權人的獲授權代表身份行事,但所強制執行的法律權利仍屬授權人所有。



打印
電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