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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失責方一旦未能遵從除非命令所規定的要求,法庭是否可直接剔除訴訟或直接登錄缺席判決?除非命令可施加的後果是否有任何限制? 

 

儘管對除非命令可施加何種懲罰條款並無任何限制,但該懲罰條款必須是就不遵從命令而言,屬適當和相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32號命令第11B(3)條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32號命令第16B(3)條規則)。  

 

例如,被告人未有提交及送達抗辯書,有關懲罰條款可以是完全禁止他如此行事,並因欠缺狀書而針對被告人登錄判決。另一方面,如答辯人未有提交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以反對非正審申請,他可能僅會被禁止隨後補交有關文件,他仍可在沒有證據,單純依靠法律論點的情況下反對該申請。 

 

除非命令亦可透過施加條件,將上述的懲罰條款列為自動生效,從而完全剔除訴訟或准予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然而,此舉被視作嚴厲手段。法庭通常會將剔除訴訟視為最後的補救手段,並會積極考慮其他可能更適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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