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庭已就我的案件頒下判決。判決何時生效?
於判決頒下後,作為訴訟人,你可即時得知自己是否於案件中勝訴。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你可自動獲得法律程序中所尋求的補救。這是因為法庭並不會主動強制執行判決,而是應由勝訴方(或判定債權人)決定何時,及以何種最佳方式執行。若判定債務人拒絕付款和遵從判決條款,你尚有其他途徑來強制對方遵從判決。
針對不同形式的資產可採用不同方法。倘若法庭判決是涉及追討債項或金錢方面的補償的話,被命令按照判決付款的一方稱為「判定債務人」,而有權強制執行判決的一方則稱為「判定債權人」。
一般而言,法庭一旦頒下對你有利的裁決,你應前往作出該命令、判決或裁決的法庭,申請執行令狀。
強制執行判決的不同方法
正如上文所言,強制執行的手段取決於判決的性質,或判定債權人尋求申索的資產形式。以下為數種主要判決類型,及其對應的強制執行方法:
判決類型 | 強制執行方法 |
支付款項的判決或命令 |
|
將款項繳存法庭的判決或命令 | 委任接管人 |
有關土地管有的判決 | 管有令狀 |
有關交付貨物的判決 | 藉交付令狀以收回貨物或其經評估價值,或藉強制交付令狀 |
於指定時間內作出(或不得作出)任何作為的判決 | 交付羈押令或暫時扣押令狀,但僅限於取得法庭許可的情況下 |
請注意,就上述前四類判決而言,凡判決要求一方於指定時間內作出或不得作出某項作為者,亦可採用交付羈押令或暫時扣押令狀。
判決生效的日期
一般規則而言,判決自宣判的日期開始生效;即使法庭可能於較後日期才發表判決理由,亦作此論。(《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42號命令第3(3)條規則)
至於強制執行方面,判決必須先正式擬定並登錄,方可予以強制執行(第46號命令第6(4)(a)(i)條規則)。 然則,法庭享有特殊權力,可在作出判決時,應判定債權人的口頭申請,命令即時強制執行該判決(第45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判決的送達通常並非強制執行的先決條件,但此並不適用於要求某人做某件事的判決(即「強制性命令」)。 對於此類案件,若透過暫時扣押令狀或交付羈押令尋求強制執行,則必須將該命令親自送達予判定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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