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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如果我的法律代表犯了若干程序錯誤(例如錯失時限),或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不當披露我的文件,因而引致虛耗訟費,我可否向他追討我的法律費用? 

 

你可以針對法律代表(可以是律師或大律師,不論是代表你本人還是訴訟中的他方)申請「虛耗訟費命令」。虛耗訟費命令亦可由法庭自行作出。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52A條或《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3條,法庭可針對任何一方的法律代表作出虛耗訟費命令。若已招致虛耗訟費,及在整體情況下,命令該法律代表賠償該等訟費的全數或其部分給該方是公正的,則可作出虛耗訟費命令。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52A(6)條,「虛耗訟費」指法律程序的一方因任何法律代表個人作出或透過其僱員或代理人作出的下述行為而招致的任何訟費: 

 

  • 任何不恰當或不合理的作為或不作為;或 
  • 任何不當的延誤或其他不當行為或過失。 

 

以下是法庭可針對法律代表作出虛耗訟費命令的一些例子:  

 

  • 未經當事人授權而抗辯或開展法律程序 
  • 律師準備的上訴文件冊包含了大量無關的材料 
  • 耽誤法律程序的程序錯誤,例如錯失時限、忘記向對方送達文件或向法庭尋求許可 
  • 不合理的不作為,例如未能披露重要文件,或未能充分披露哪些資產已具產權負擔 
  • 在文件透露程序中錯誤地披露文件,尤其是在未獲適當授權或違反當事人利益的情況下,披露享有特權或保密的文件 
  • 在文件透露後,明知當事人的理據顯然無法成立,且明知該案件屬不誠實或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卻繼續進行申索 

 

虛耗訟費命令有何效力? 

 

虛耗訟費命令可不准予法律代表與其當事人之間的訟費,並指示該法律代表向其當事人償還當事人被命令支付給該法律程序的其他各方的訟費,或須彌償其他各方所招致的訟費。 

  

請注意,法庭通常會在法律程序結束後才考慮虛耗訟費事宜,除非法庭信納有合理因由,提前處理該事宜(《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2號命令第8A(4)條規則)。該法律代表亦會獲得機會出席聆訊,解釋為何不應對其作出虛耗訟費命令。 

 

申請虛耗訟費命令的程序為何? 

 

這是一項簡易程序,即法庭不會對事實進行全面研訊。這意味著如果調查所需的時間或費用不成比例地冗長或高昂,該申請將被駁回。  

 

申請可以在聆訊中以口頭形式提出,但通常是透過在你認為已招致虛耗訟費的法律程序中,以各方之間申請的傳票展開。  

 

該申請應送達予:  

 

  1. 被指稱其不當作為導致虛耗訟費的法律代表;  
  2. 該法律代表代表的任何一方(若他並非在法律程序中代表你);以及  
  3. 法庭指示的任何其他人(參見《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8A(3)條規則)。  

 

傳票應附上詳情以述明其投訴所針對的行為,即該詳情書必須清楚指出該法律代表被指稱曾作出的或沒有作出的是何事。傳票的詳情也應明確地指出,該法律代表被指稱作出的或沒有作出的事情導致哪些訟費被虛耗,以及申請人所申索的訟費具體金額。  

 

另外,亦應隨傳票提交一份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藉此核實投訴詳情中所指稱的各項事實,並確定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若該等證據或資料已呈交法庭,不需列入誓章為證物。誓章應隨附對申請至關重要且尚未呈交法庭的證據或資料。  

 

作出虛耗訟費命令的聆訊至少包含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法庭必須信納存在若不予答辯則可能導致作出虛耗訟費命令的證據,且儘管會產生額外訴訟費,進行虛耗訟費命令程序仍屬合理。換言之,必須有強力的表面證據以證明法律代表的不當作為或濫用程序。若投訴不清晰或顯然不能成立,可在本階段提出反對或尋求法庭指示。  

 

被指稱引致虛耗訟費的法律代表無須存檔任何證據,但他如欲向法庭呈交某些重要證據,他亦可將其存檔,以供法庭在本階段作出決定時加以考慮。  

 

第二階段:該法律代表會獲機會解釋為何法庭不應作出虛耗訟費命令。法官隨後將決定是否行使其酌情權以作出命令。若他決定作出命令,便會考慮法律代表須承擔的虛耗訟費款額,並在裁決中註明可予追討的訟費款額。 

 

如法庭行使其酌情權作出命令,將指明不准許或須支付的金額,一般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支付。 

 

如果我只是對案件的結果不滿,我可否申請虛耗訟費命令?有何情況下可作出虛耗訟費命令? 

 

當法律代表代表當事人提出較弱的法律理據,或只是未能勝訴時,並不會自動招致承擔虛耗訟費命令的法律責任。相反,當事人必須證明法律代表存在嚴重的不當作為或不當延誤。  

 

《高等法院規則》及《區域法院規則》明確規定,任何一方不得以申請虛耗訟費命令,威脅任何一方的法律代表,以脅迫或恐嚇他們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司法機構頒布的《實務指示14.5》亦指出,若投訴不清晰或顯然不能成立,有關法律代表可在第一階段的聆訊中,提出反對或尋求法庭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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