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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我想透過談判達成和解,需要注意甚麼?是否有任何程序上的保護或保障措施? 

 

若你希望透過法律代表進行談判,應理解代表各方的律師擁有表面權限,可代表其當事人就案件達成和解。這意味著一方通常無需查究對方律師是否有實際權限代表其當事人達成和解。 

 

然而,若和解條款引入了無關的標的事項,則該事項可能不受表面權限涵蓋,此時應要求對方律師證明其實際權限。例如,若各方之間的爭議涉及指稱的違約行為,但擬定的和解條款卻包括將被告人的住宅單位出售予原告人。該單位的出售理應與爭議本身無關。在此情況下,另一方應要求對方律師證明其確實已獲授實際權限。 

 

此外,一般而言,僅基於律師的表面權限而在未獲得客戶實際權限的情況下與對方達成具約束力的和解協議,可能會在律師與其自身客戶之間引發問題。因此,作為訴訟當事人,若你想授權律師代表出席談判會議,應向律師發出明確指示,說明他是否獲授權締結和解。律師亦必須向你澄清(通常以書面形式)其代表你締結和解的準確權限範圍,以避免進一步爭議。 

 

當事人之間亦可自行進行談判,而無需其在案律師知情或介入。然而,不鼓勵當事人未經法律諮詢而直接達成和解。非法律專業的當事人應充分意識到在律師缺席的情況下與對方進行直接討論的風險及法律後果,因為各方之間達成的任何協議未必構成法庭所承認且具法律約束力的和解協議,尤其是在缺失必要條款或協議文字表述不確定的情況下。 

 

再者,任何達成的協議均可能出現不完整、含糊或無法強制執行的情況。例如,各方可能未能處理爭議中的所有事項,如訟費、利息、保密性、未來的義務,以及撤回或中止法律程序。這可能會為進一步的分歧與不確定性留下空間。此外,亦存在在直接討論中所作出的陳述被視作承認事實或責任的風險,或者各方可能誤解其通訊是否受到「無損權利」特權的保護。 

 

一般而言,任何擬議的和解方案在最終敲定前,明智之舉是交由各方的律師審閱,以確保條款清晰、全面、可強制執行,並獲妥善記錄。 

 

「無損權利」/「以簽訂的合約為依據」通訊 

 

「無損權利」通訊及討論(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是指旨在促進案件和解的通訊及討論。無損權利規則防止任何一方在審訊中單方面將無損權利通訊作為證據呈堂,或利用該通訊來確立承認。 

 

此規則旨在鼓勵解決爭議,使各方能自由坦誠地發言,而無需擔心若和解失敗,所言日後會在審訊中被用作對其不利的證據。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無損權利通訊的證據可獲接納,例如在判斷以下問題時: 

  • 是否已達成和解; 
  • 已締結的和解是否應以欺詐或失實陳述為由予以撤銷; 
  • 「無損權利」通訊被用作掩飾偽證或勒索; 
  • 原告人在法律程序的任何延誤是否由於正在進行的和解談判所致(因而可予寬宥)。 

 

當一方接納了標有「無損權利」字樣的提議時,該接納應以非保密信件的形式作出。其法理依據在於,提議一旦獲得接納,和解即告締結,整串無損權利通訊將不再受特權保護,並可在隨後的任何法庭聆訊中引用,作為已達成和解的證據。 

 

若你希望在所有細節最終敲定前,避免締結具約束力的和解而失去特權保障,可將討論標記為「以簽訂的合約為依據」。和解內容在轉為書面形式並由所有各方簽署之前,概不會締結任何和解。 

 

將談判定為「以簽訂的合約為依據」,亦可防止各方就是否已締結具約束力的和解及其條款產生不必要的爭議。例如,在缺乏正式和解協議的情況下,法庭必須考慮各方律師相互矛盾的記憶,並對無損權利往來書信進行詮釋,以判斷是否已達成具約束力的和解。因此,將談判標記為「以簽訂的合約為依據」可消除諸如此類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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