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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甚麼是文件透露? 

 

文件透露是正式的法律程序步驟,讓訴訟各方可全面取得與案件爭議事項相關的所有文件的是否存在及其內容。 

 

在以令狀開展的訴訟中,文件透露程序通常分三個階段進行: 

 

  1. 自動透露:訴訟各方同時交換文件清單。 
  2. 核實(可選程序):在若干情況下,一方可要求另一方存檔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以核實文件清單的完整性。詳情請參閱「要求核實通知書」。 
  3. 查閱文件:實地查閱文件清單所透露的實際文件(或獲取副本),但受保密特權保護的文件除外。 

 

何時必須交換文件清單? 

在狀書提交期結束後14天內,訴訟各方必須以清單形式向對方披露己方所管有、保管或控制而與訟案有關的文件;該文件稱為文件清單。(註:當訴訟雙方已將己方全部的案情事實在申索陳述書、抗辯書(或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和答覆書(或答覆書和反申索的抗辯書)陳述後,狀書提交期便結束。) 

 

如訴訟各方未有自動交換文件清單,法庭可在案件管理傳票階段命令進行「一般文件透露」。詳情請參閱「於審訊前,法庭如何就案件的管理給予指示?」。 

 

必須披露甚麼文件? 

每一方均須披露與案件爭論點有關,並且是由該方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文件(不論現時或曾經持有)。即使有關文件對該方本身的案情無幫助、不利或相悖,此責任仍適用。 

 

一般而言,如文件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出現以下情況,即屬相關文件: 

 

  • 支持或削弱任何一方的案情;或 
  • 引致可能相關的進一步資料或證據。 

 

文件透露的責任亦屬持續責任。如一方其後發現或取得進一步的相關文件,或須予以披露。 

 

管有、保管及控制 

就文件透露而言,訴訟一方必須披露現時或曾經由其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相關文件。凡屬以下任何一類的文件,均必須列入文件清單內: 

 

  • 管有:指依據管有權(例如作為擁有人或代理人)而實際持有文件。 
  • 保管:純粹指實際持有文件,不論該方是否對文件擁有法律權利(例如僱員為僱主持有文件)。 
  • 控制:此為廣義類別。指該方享有現時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權利,可無須取得任何其他人同意,即能向當下的持有人取得或查閱文件。 

 

該責任亦延伸至曾經由該方管有、保管或控制,但現已無法提供的文件(例如已遺失、銷毀或贈予他人的文件)。文件清單必須註明該方最後持有該等文件的時間、文件的下落,以及現時持有文件的人士。 

 

甚麼算是文件? 

就文件透露而言,「文件」一詞廣義理解,包括任何記錄有資料的載體,不限於紙張形式的文件、亦包括照片、錄音或錄像的磁帶、或以及載於磁帶、磁碟或電子媒介上的電子資料。 

 

一旦考慮提起或已展開訴訟,各方即應謹慎保存相關文件。 

  

文件清單的格式及內容 

清單所列的文件,應按時間順序排列,並須按照表格26擬備。如欲獲取更多關於擬備文件清單的解釋說明,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該網頁亦備有文件清單的樣本,以供參考。 

 

文件清單必須分為兩附表列出: 

 

附表1 

現時由該方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第1部分:該方願意提供以供查閱的文件。 

第2部分:該方反對提供以供查閱的文件。該方必須提供充分陳述,說明其反對的理據(例如法律意見保密特權)。 

 

附表2 

曾經由該方管有、保管或控制,但現已不再由其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該方必須述明最後持有該等文件的時間及文件的下落(例如已遺失、銷毀或交予第三方),以及現時由誰人持有。 

 

以下的兩點很重要,你應注意: 

  

  • 即使訴訟當事人認為若干文件受保密特權保障(即法律上訴訟當事人可以拒絕向對方披露的文件),該方仍有法律責任將該等文件列入文件清單中的保密特權文件類別。然而,該方可拒絕讓另一方查閱該等文件。如對文件是否受保密權保障這一點有爭議,便應把爭議交由法庭定奪。 詳情請參閱「訴訟方是否必須透露及交出所有與訴訟相關的文件?」。 
     
  • 要是訴訟一方認為對方還有與案有關的文件未披露,該方可向法庭申請頒令,迫使對方披露那些文件。倘若法庭作出命令,而對方仍沒有遵照該命令披露文件,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請登錄判決以使違令的一方在整宗案件中敗訴。詳情請參閱「本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對方在文件透露階段未有披露所有相關文件。我可採取甚麼行動?」。 

 

查閱文件及提供副本 

訴訟雙方均須准許對方查閱真實的文件。送達文件清單即產生允許查閱的強制性責任。 

 

送達文件清單的一方,亦必須送達通知書,註明查閱的時間(須在送達後7天內)及地點。 

 

在現代實務中,訴訟方經常放棄實地查閱,改為要求提供文件副本。有權查閱的一方可送達通知書,要求另一方提供任何文件的真實副本。 

 

要求副本的一方必須承諾支付合理費用。副本及費用帳單必須在提出要求後7天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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