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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收取訟費一方延遲展開或推進訟費評定,我有甚麼補救方法? 

 

收取訟費一方一般應在完成日期後3個月內,嘗試就訟費單達成和解,或送達訟費評定展開通知書。 

 

如收取訟費一方未有在該期間內這樣做,你可向訟費評定官申請命令,要求收取訟費一方在指定時間內展開訟費評定。同樣,如收取訟費一方已送達訟費評定展開通知書,但其後未有推進訟費評定,你亦可申請命令強制其繼續進行。 

 

訟費評定官可命令收取訟費一方在訂明時限內展開或繼續訟費評定,並可進一步指示,如其未能遵從,將被禁止再這樣做。訟費評定官亦可施加條件,例如要求支付訟費一方將款項繳存法庭。 

 

不論是否已申請強制命令,如訟費評定官信納在展開或推進訟費評定方面出現「不當延誤」(即不可原諒或過分的延誤),訟費評定官可透過以下方式制裁收取訟費一方: 

 

  • 命令其支付該申請的訟費,或不准其追討訟費評定的訟費; 
  • 不准追討其可追討訟費中的一部分,或對其可追討訟費作出整體百分比扣減;或 
  • 不准追討或削減其訟費的判決後利息、縮短計息期間,或降低適用利率。 

 

根據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原則,支付訟費一方不能只是按兵不動,希望累積延誤後再要求嚴厲的訟費懲罰。如支付訟費一方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促使收取訟費一方展開或推進訟費評定,法庭在決定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制裁收取訟費一方時,可將該不作為納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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