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謂專家證人及普通證人?
專家證人乃因其知識或經驗而具備適當資格,可就法律程序中的相關爭論點提供意見證據的人。根據《證據條例》(第8章)第58(1)條,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獲傳召為證人的人,如具備資格就某項有關事宜提供專家證據,則可就該事宜提供意見。
專家證據之所以獲准許,是因法庭或須就涉及專門知識的事宜尋求協助。專家可基於獲認可的知識體系(如科學、醫學、工程、會計、藝術、估價或專門行業)提出意見及作出推斷。
例如,專家可就醫療因果關係、專業標準、估價、工程缺陷、會計問題或外國法律提供證據。
專家亦可就案件中的「最終爭論點」提供意見。此即專家可就法庭本身必須最終裁定的爭論點發表看法。舉例而言,在專業疏忽案件中,最終爭論點往往是某專業人士曾否低於所需技巧及謹慎標準。專家證據經常被用以協助法庭釐定該標準為何,以及被告人的作為曾否符合該標準。
然而,若有關事宜是法官無需技術性或專門協助即能裁決者,法庭可拒絕接納或倚賴該等證據。
與此相對,普通證人乃無需任何特別資歷的一般證人。普通證人通常就自身親眼目睹、親耳聽聞或親身經歷的事實提供證據。普通證人的證據一般應限於事實事宜,該證人應避免表達意見。
然而,此規則存有一狹隘例外情況。根據《證據條例》第58(2)條,普通證人僅可在意見為描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之務實方式時提供意見,例如形容某人看來「醉酒」或某車輛車速「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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