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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若我想於審訊開始前申請延展時限,法庭是否會對我施加任何命令或懲罰條款? 

 

法庭可按其認為公正的條款,藉命令將規定某人於任何法律程序中作出任何作為的期限,予以延長或縮短(《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3號命令第5條規則)。 然而,法庭必須考慮所有情況,以決定該案件是否需要行使酌情權來延展時限。 

 

你的延展時限申請是否會受制於某項命令,取決於該申請在何時提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32號命令第11B條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2號命令第16B條規則,當法庭就非正審申請作出命令時: 

 

延長時限申請屬非正審申請。因此,對於在案件管理傳票提出前提出的申請,法庭不會輕易作出除非命令,除非能證明一方有曾不遵守法庭命令的記錄。然而,若先前曾根據第3號命令第5(3)條規則,經各方同意獲准延展期間,未能遵守該經延展的限期亦可能被視作遵守法庭命令的記錄。 

 

若該申請是在案件管理傳票已獲處理之後提出(例如在案件管理會議上),法庭將不會批准將遵從期限進一步延展,除非已提供充分理由;而法庭必須指明未能遵從該命令的後果,除非出現「特殊情況使其不宜指明後果」。 

 

換言之,法庭極可能會在附帶除非命令的前提下批准延展時限,以指明若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遵從將自動生效的制裁。這是因為法庭期望各方遵守其所訂下的時間表。 

 

任何法庭指明的後果,必須就不遵從命令而言屬適當和相稱。 

 

如欲更深入了解除非命令,請參閱「若另一方未有遵守法庭所定的案件管理時間表及日期,或未有出席案件管理會議,是否有任何針對該方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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