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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果我是一間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某合夥的合夥人,我應如何指示律師代表我的公司或合夥進行民事訴訟? 

 

答案取決於所涉及業務實體的類型。有限公司與合夥的處理方式不同,因為公司具有獨立法律人格,而合夥一般為個別合夥人的組合。 

 

有限公司 

由於有限公司是獨立於其董事及股東的獨立法人,因此一般而言,它並不享有與自然人相同、以「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身份行事的權利。 

 

在高等法院,一般規則是有限公司必須由律師代表提起及進行法律程序。此規定適用於訴訟中的實質步驟,例如提起訴訟、提出申請、抗辯申索,或在初步程序階段後繼續進行案件。公司須取得法庭許可,方可由其一名董事代表。 

 

在區域法院,有限公司可由律師或其董事代表。董事有權代表公司提起或進行法律程序,無需事先取得法庭許可。然而,該董事必須提交一份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確認他已獲正式授權行事,並附上一份經核證的相關董事會決議。 

 

若公司希望在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指示律師,董事應確保公司已妥善授權該項指示。 

 

在實務上,通常透過董事會決議進行。該決議應:  

  1. 授權公司聘用指定律師行。 
  2. 授權指定董事或高級人員代表公司發出指示。 
  3. 確認律師獲授權接收送達或採取特定法律步驟。 

 

合夥:合夥人通常由同一間律師行代表 

在合夥中,每名合夥人一般而言均為商號及其他合夥人就與合夥業務有關事宜的代理人。這意味著合夥人可在日常業務事務中約束商號。 

 

關於一般合夥業務的爭議或決定,通常可由過半數合夥人決定。提起與合夥業務相關的標準民事申索,很多時也屬於此類別。 

 

然而,若擬進行的訴訟會改變合夥業務的性質,則可能須取得全體一致同意。 

 

當多名合夥人基於相同權益共同起訴時,他們通常應由同一間律師行代表。若他們作為原告人提出相同案情,便不應分別指示不同律師在同一申索中代表他們行事。 

 

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其他合夥人不同意,合夥人仍可以商號名義提起法律程序。然而,若訴訟是在其他合夥人明確反對下提起,法庭可擱置該訴訟,直至提出申索的合夥人就因該法律程序而產生的任何訟費、費用或法律責任,向反對的合夥人提供全額彌償(及可能提供保證金)為止。 

 

若合夥被起訴,管理合夥人一般具有隱含權限,可就商號日常業務所涉及的訴訟作出抗辯。 

 

合夥商號並非獨立法律實體,因此不能以商號名義作出送達認收。相反,作出送達認收必須由個別合夥人以自身名義作出,並附有描述其與商號關係的說明(例如「A.B.,Brown & Co.商號的合夥人」)。 

 

若個別合夥人被列為共同被告人,他可為自己及商號提交獨立的抗辯書。 

 

若你是合夥人並打算指示律師,你應:  

  1. 確認該訴訟涉及合夥業務; 
  2. 在可能情況下取得所需的過半數同意,或如有需要則取得全體一致同意; 
  3. 如擬以商號名義提起或抗辯法律程序,確認該合夥正在香港經營業務;及 
  4. 若合夥人作為原告人起訴,確保合夥人同意由單一間律師行代表他們的集體權益。 

 

未獲授權而提起或抗辯法律程序的後果 

法庭具有固有及法定權力,剔除或擱置未經適當授權而提起的訴訟。此適用於以不存在的公司、已故原告人或違反其組織章程細則行事的法團名義提出的訴訟。 

 

對授權的質疑並非須在審訊時裁定的抗辯理由,而是必須由被告人在審訊前透過申請剔除或擱置法律程序的方式提出。 

 

當律師看來是代表客戶行事時,他即隱含保證其具有代表該客戶的權限。若其後發現該律師缺乏此權限,他便違反了這項隱含保證。在此情況下,律師可被命令個人承擔對方當事人所虛耗或不必要招致的訟費。此項法律責任屬嚴格法律責任:即使律師真誠行事、不知情地未有察覺權限已終止,或被欺騙而相信其已取得所需指示,此責任仍適用。 

 

然而,缺乏授權並非總是致命。客戶可在任何時候(即使時效期限已屆滿後)追認律師未獲授權的行為。若公司或合夥企業其後批准及採納律師的行為,法律程序便可視為已獲妥為授權而繼續進行。 

 

一旦作出追認,對方當事人便不能再以最初缺乏授權為由提出反對。追認亦可移除針對律師作出虛耗訟費命令的基礎。對方當事人其後可直接向客戶追討訟費。此情況下,任何針對律師作出的個人訟費命令通常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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