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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果被告人將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但抗辯書並沒有任何合理論點,原告人可否申請一項「即時判決」,令案件不用進行審訊? 

 

甚麼是簡易判決? 

在這情況下,原告人可基於被告人對該申索並無抗辯理由,向法庭申請作出被告人敗訴的簡易判決(即未經全面審訊而循簡易程序取得的最終判決)。 

 

就簡易判決而言,「無法抗辯」一般指被告人所提出的抗辯並沒有任何合理理由、具體證據或可爭辯的論點支持。 

 

如抗辯屬「瑣屑無聊且實屬無稽」,或有關主張本身並不可信,或與同期文件相矛盾,則簡易判決相當可能獲批予。 

 

簡易判決的目的 

簡易判決的目的,在於避免在沒有真正爭議需要審訊的情況下,進行全面審訊所帶來的延誤和訟費。換言之,法庭不用在審訊中聆聽訴訟雙方的口頭證據,亦不用傳召證人,便可給予判決。 

 

不適用簡易判決的訴訟 

以下類別的訴訟不符合申請簡易判決的資格: 

 

  1. 須由陪審團審理的申索,包括誹謗(永久形式誹謗及短暫形式誹謗)、惡意檢控、非法禁錮及誘姦; 
  2. 海事對物訴訟; 
  3. 設有本身特別程序的案件,例如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86號命令就某些物業協議提出的強制履行或撤銷訴訟,以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88號命令提出的按揭訴訟;及 
  4. 針對政府的申索。 

 

何種情況下不應申請簡易判決 

此外,如果案件涉及重大事實爭議或複雜的法律問題的話,便不應申請簡易判決。這是因為,要成功反對一項簡易判決申請,被告人無須證明其抗辯理由充分,只須證明其抗辯理由具可爭辯性即可。 

 

法庭的職責不在於解決事實爭議或判斷被告人所作陳述是否屬實,而在於審視該等陳述在無爭議的背景脈絡下,是否合理可信,即是否「值得相信」。此外,倘若案件在一個發展中的法律領域需進行冗長的論證或深入考慮,則應進行審訊。 

 

被告人如何抗辯簡易判決 

要成功反對簡易判決申請,被告人毋須確立一項完整抗辯、毋須證明其抗辯最終必然會在審訊中勝訴,亦毋須令法庭信納其所述版本必然是絕對真實。被告人只須令法庭信納存在須予審訊的爭論點(即有相當可能性或合理理由顯示存在真誠的抗辯),或顯示「因其他理由應予以審訊」即可。關於「因其他理由應予以審訊」的資料,請參閱「如果被告人尚未準備好所有證據,或需要時間尋找關鍵證人,他仍可抗辯簡易判決嗎?」。 

 

抗辯許可 

只要被告人所宣稱的事情是可信的,法庭便會批准他就案件作抗辯,即獲准繼續就該訴訟進行抗辯。此外,若法庭認為有其他理由令案件應予以審訊(例如被告人未能跟一個可為他提供資料以作抗辯的重要證人聯絡上),法庭亦會容許被告人就案件作抗辯。 

 

然而,如果抗辯顯得隱晦、牽強或可疑,法庭可批予附帶條件的抗辯許可。這意味着被告人可能只在符合若干條件下才獲准就該訴訟抗辯,例如將整筆或部分申索款項繳存法庭,或提供其他保證。如被告人未能遵從該等條件,則可登錄最終判決,判原告人勝訴。 

 

以往,基於欺詐指稱的訴訟不符合申請簡易判決的資格。然而,這項「欺詐例外情況」已於2021年12月1日廢除,現時只與該日期前尚待處理的申請有關。 

 

申請前的要求 

在申請簡易判決前,必須符合若干規定。一般而言: 

 

  1. 訴訟必須以令狀方式展開; 
  2. 申索陳述書必須已送達被告人;及 
  3. 被告人必須已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如何及何時提出申請 

簡易判決的申請是藉傳票提出,並必須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支持。 

 

簡易判決的申請通常是在被告人提交抗辯書前提出。然而,原告人仍可在抗辯書提交後提出申請,但原告人必須能宣誓其相信被告人對該訴訟並無有效的抗辯理由。 

 

有關簡易判決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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