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如我的申索款額超過區域法院對金錢的司法管轄權限額,我可否放棄超額部分並在該法院展開訴訟?
可以,你獲准放棄申索的超額部分,以使案件納入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34(1)條,若原告人正式放棄超額部分,區域法院有權聆訊及裁定原先超出其金錢限額的訴訟。
示例說明
假設你的申索價值為$3,600,000,而區域法院對金錢的司法管轄權限額為$3,000,000。
由於你的申索超出限額$600,000,你不能在區域法院申索全數$3,600,000。然而,你可選擇放棄超額部分。
計算方式:
$3,600,000 − $600,000 = $3,000,000
因此,你會將申索限於$3,000,000,並放追討餘下$600,000的權利。
原告人的申索款額如何計算
在計算原告人的申索款額以決定是否需要放棄超額部分時,法律考慮的是扣除被告人所申索的任何抵銷、已支付給原告人的任何僱員補償,以及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承認的任何共分疏忽後的淨額。
值得注意的是,在斷定申索是否超出司法管轄權限額時,任何可能就債項或損害賠償而判給的利息,是不予計算的。
示例說明
假設你擬在區域法院提起一宗人身傷亡訴訟。計算方式如下:
損害賠償總額
假設你的申索價值為$3,600,000,此數額初步超出區域法院的$3,000,000限額。
扣減一:承認的共分疏忽
你在申索陳述書中承認你對該宗意外須負20%責任,即被告人須對整項申索的80%負上法律責任。
計算:
$3,600,000 × 80% = $2,880,000
扣減二:承認的抵銷
你在一項無關事宜中欠被告人$100,000,並在申索中承認此事。
計算:
$2,880,000 − $100,000 = $2,780,000
扣減三:已支付的僱員補償
你已從僱主收取$200,000的僱員補償款項。
計算:
$2,780,000 − $200,000 = $2,580,000
不計算利息
即使你亦正申索$120,000的判決前利息,就司法管轄權而言,此數額不予計算。
結果
原告人的申索款額為$2,580,000。
由於此數額低於$3,000,000的門檻,區域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聆訊該案件,原告人無需正式「放棄」申索的任何部分。
放棄超額部分的後果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4(2)條,區域法院嚴禁就該特定訴訟判給任何超出其法定財務司法管轄權限額的款項。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4(3)條,區域法院就原告人已放棄超額部分的訴訟作出的判決,即構成對該訴訟因由所涉一切要求的完全解除。這意味著你日後不得就該已放棄的款額向另一法院提起訴訟。此規則亦適用於反申索,即被告人可能放棄超額部分以使其申索不超出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限額的情況。
禁止分割申索
你不能將單一龐大的申索分割為兩項或多項獨立的較小申索,以保持在區域法院的限額之內。
分割訴訟因由是嚴格禁止的。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45條,任何訴訟因由或反申索均不得為使其成為兩項或多項訴訟的依據以符合司法管轄權限額而被分割。
例如,若被告人欠你$3,200,000,你不可展開兩項各為$1,600,000的獨立訴訟,以保持在$3,000,000的門檻之下。
小額錢債審裁處
與區域法院相似,你可放棄超額部分以使申索納入小額錢債審裁處的$75,000限額,亦不可將單一龐大的申索分割為兩項或多項獨立的較小申索,以保持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限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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