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意圖販賣而將人強行帶走或禁錮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2條:「任何人以武力或欺詐方式將任何男子、男童、女子或女童在違反其意願下帶走或禁錮,意圖將其販賣或意圖取得用以交換其釋放的贖金或利益,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此罪行要求普通法綁架罪的元素,加上販賣受害人或為受害人獲釋而索取贖金或利益的額外意圖。此罪行的定罪會判處長期監禁刑期。 若遭帶走的對象為未滿14歲兒童,可參閱後續章節針對「拐帶14歲以下兒童」罪行的討論。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3. Forcible Taking or Detention of Person, with Intent to Sell Him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