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如果被告人将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但抗辩书并没有任何合理论点,原告人可否申请一项「即时判决」,令案件不用进行审讯?
甚么是简易判决?
在这情况下,原告人可基于被告人对该申索并无抗辩理由,向法庭申请作出被告人败诉的简易判决(即未经全面审讯而循简易程序取得的最终判决)。
就简易判决而言,「无法抗辩」一般指被告人所提出的抗辩并没有任何合理理由、具体证据或可争辩的论点支持。
如抗辩属「琐屑无聊且实属无稽」,或有关主张本身并不可信,或与同期文件相矛盾,则简易判决相当可能获批予。
简易判决的目的
简易判决的目的,在于避免在没有真正争议需要审讯的情况下,进行全面审讯所带来的延误和讼费。换言之,法庭不用在审讯中聆听诉讼双方的口头证据,亦不用传召证人,便可给予判决。
不适用简易判决的诉讼
以下类别的诉讼不符合申请简易判决的资格:
- 须由陪审团审理的申索,包括诽谤(永久形式诽谤及短暂形式诽谤)、恶意检控、非法禁锢及诱奸;
- 海事对物诉讼;
- 设有本身特别程序的案件,例如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86号命令就某些物业协议提出的强制履行或撤销诉讼,以及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88号命令提出的按揭诉讼;及
- 针对政府的申索。
何种情况下不应申请简易判决
此外,如果案件涉及重大事实争议或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话,便不应申请简易判决。这是因为,要成功反对一项简易判决申请,被告人无须证明其抗辩理由充分,只须证明其抗辩理由具可争辩性即可。
法庭的职责不在于解决事实争议或判断被告人所作陈述是否属实,而在于审视该等陈述在无争议的背景脉络下,是否合理可信,即是否「值得相信」。此外,倘若案件在一个发展中的法律领域需进行冗长的论证或深入考虑,则应进行审讯。
被告人如何抗辩简易判决
要成功反对简易判决申请,被告人毋须确立一项完整抗辩、毋须证明其抗辩最终必然会在审讯中胜诉,亦毋须令法庭信纳其所述版本必然是绝对真实。被告人只须令法庭信纳存在须予审讯的争论点(即有相当可能性或合理理由显示存在真诚的抗辩),或显示「因其他理由应予以审讯」即可。关于「因其他理由应予以审讯」的资料,请参阅「如果被告人尚未准备好所有证据,或需要时间寻找关键证人,他仍可抗辩简易判决吗?」。
抗辩许可
只要被告人所宣称的事情是可信的,法庭便会批准他就案件作抗辩,即获准继续就该诉讼进行抗辩。此外,若法庭认为有其他理由令案件应予以审讯(例如被告人未能跟一个可为他提供资料以作抗辩的重要证人联络上),法庭亦会容许被告人就案件作抗辩。
然而,如果抗辩显得隐晦、牵强或可疑,法庭可批予附带条件的抗辩许可。这意味着被告人可能只在符合若干条件下才获准就该诉讼抗辩,例如将整笔或部分申索款项缴存法庭,或提供其他保证。如被告人未能遵从该等条件,则可登录最终判决,判原告人胜诉。
以往,基于欺诈指称的诉讼不符合申请简易判决的资格。然而,这项「欺诈例外情况」已于2021年12月1日废除,现时只与该日期前尚待处理的申请有关。
申请前的要求
在申请简易判决前,必须符合若干规定。一般而言:
- 诉讼必须以令状方式展开;
- 申索陈述书必须已送达被告人;及
- 被告人必须已发出拟抗辩通知书。
如何及何时提出申请
简易判决的申请是藉传票提出,并必须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支持。
简易判决的申请通常是在被告人提交抗辩书前提出。然而,原告人仍可在抗辩书提交后提出申请,但原告人必须能宣誓其相信被告人对该诉讼并无有效的抗辩理由。
有关简易判决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14号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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