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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正审申请如何处理? 

 

许多申请会在审讯前提出,以处理程序性或临时事项。这些申请称为非正审申请。 

 

内庭公开聆讯 

根据《实务指示25.1》,在聆案官及法官席前于内庭进行的聆讯,一般向公众及传媒公开,除非有特定法定规则规定须闭门聆讯。 

 

聆案官与法官的司法管辖权 

大部分审讯前的程序性申请(例如文件透露、讼费保证、案件管理传票)均由聆案官在内庭裁定。 

 

然而,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32号命令第11(1)(d)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32号命令第16(1)(d)条规则,聆案官无司法管辖权批出有争议的非正审禁制令(除非各方同意,或该禁制令是押记令或接管人的附带命令)。有争议的禁止性/强制性禁制令、资产冻结令或容许查察令的申请,必须直接由法官在内庭聆讯。 

 

在聆案官席前的申请:「三分钟案件表」 

大多数提交聆案官处理的非正审传票,首先会被列入内庭案件表。该案件表通常称为「三分钟案件表」。 

 

尽管名称如此,该聆讯并非为详细争辩而设。它主要是一个简短的程序性聆讯,由聆案官考虑该申请应如何处理。 

 

在聆讯前,聆案官通常已阅读有关文件。在聆讯时,聆案官可: 

 

  • 如申请无争议或属简单直接,立即作出命令; 
  • 指示该申请以书面文件方式裁定,而无须进行口头聆讯;或 
  • 作出指示,并在申请有争议且需要就法律及事实理据作详细陈词时,将该事项押后至聆案官或法官席前的定时聆讯,以进行实质争论。 

 

聆讯通常进行得很快。聆案官会严格控制程序。如无反对,命令可即时作出。如只需简短陈词,聆案官可即时听取。如事项需要大量争辩,该传票通常会押后至较长时间的聆讯,并须提供适当的时间估计。 

 

以书面文件方式处理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32号命令第11A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2号命令第16A条规则,原讼法庭的聆案官,以及区域法院的法官及聆案官,可在适当情况下根据书面文件裁定非正审申请,而无须要求各方出席口头聆讯。 

 

聆案官经常就可公平地按文件裁定的申请使用此程序。例子包括要求讼费保证、中期付款。 

 

如法庭指示以书面文件方式处理,各方必须确保其证据及书面陈词完整、清晰,并按时提交。法庭随后会在相关命令日期,在没有口头陈词的情况下作出命令。 

 

出庭发言权 

由于三分钟案件表聆讯属程序性点名聆讯,《实务指示14.1》允许若干非大律师代表在聆案官席前出庭。除律师及大律师外,见习律师及合资格法律行政人员(或持有认可法律文凭/学位的人士)在无争议申请或三分钟点名聆讯中享有出庭发言权。(注意:处于合约最后12个月的见习律师,另可在列明不超过15分钟的有争议第14号命令简易判决聆讯中享有出庭发言权。) 

 

在法官席前的申请:禁制令及紧急中期济助 

向法官申请非正审禁制令及紧急中期济助,一般受《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29号命令、《实务指示5.3》及《实务指示11.1》规管。 

 

各方之间的禁制令传票,通常会于星期五上午10时在指定负责传票聆讯的法官席前排期聆讯。这通常称为「传票日」。该案件表亦包括「回庭日期」聆讯,即禁制令先前在无通知对方情况下获批后,案件回到法庭,以便另一方有机会陈词。 

 

由于负责传票聆讯的法官通常案件表繁重,需要长时间争辩的有争议申请,通常不会在传票日作全面陈词。相反,法官可将申请押后至固定日期作全面聆讯。 

 

在作出押后时,法官通常会就该申请的进一步进行作出指示。这些指示可包括提交证据、交换论点纲要及呈交聆讯文件册的时间表。 

 

如在押后聆讯前需要保护,法官亦可考虑是否批出临时中的临时禁制令,或是否接受被告人在案件可作全面聆讯前作出的承诺。 

 

非正审申请的押后 

法庭对押后申请严加管控。其目的在于防止可避免的延误,并确保各方在其申请排期聆讯时已准备就绪。 

 

非正审申请可透过数种方式押后。 

 

(i) 押后至固定日期 

法庭可将传票押后至特定日期及时间作实质争论。这通常发生于申请所需时间多于原案件表可提供的时间。 

 

(ii) 一般押后 

法庭可将传票一般押后,亦称为无限期押后。这表示在该阶段不会定出新的聆讯日期。 

 

任何一方其后可向另一方发出2个整天通知,将传票重新列入案件表。 

 

(iii) 留待审讯处理 

有时,非正审申请取决于有争议的事实,而该等事实不能仅凭誓章证据公平地解决。在此情况下,法庭可命令该申请「留待审讯处理」。 

 

这表示有关争议将于审讯时处理,届时可能会有口头证供及盘问。该非正审申请因而实际上被纳入诉讼的最终裁定之中。 

 

同意押后及经各方同意的指示 

《实务指示5.4》列明各方在聆讯前就指示或申请的处置达成协议时的程序。 

 

如各方在聆案官聆讯前达成协议,应不迟于聆讯前一日下午2时30分,将已签署的同意传票或同意命令送交聆案官书记。这可取消该聆讯,避免不必要的出席。 

 

如协议只是在聆讯当日上午达成,各方可在聆讯前至少15分钟,向聆案官书记提供一份已签署且内容完整的同意命令。该事项随后可在有争议案件表之前处理,以节省等候时间。 

 

如某事项已排期在聆案官席前作特别内庭聆讯,但各方希望押后并改由法官聆讯,则应至少提前14天提出申请。各方必须提供有力理由。如未能提供,法庭可拒绝准许因押后而引致的讼费。 

 

聆讯时间估计及准备实质聆讯工作 

首次聆讯中的聆案官或法官可将申请押后,以进行实质争论。各方必须就实质聆讯提供切合实际的时间估计。 

 

实质聆讯所需的准备工作取决于聆讯的长度。 

(i) 一般非正审传票及聆案官聆讯 

对于少于30分钟的较短申请,论点纲要通常较简短。一般限于约两页。申请人的论点纲要通常应在聆讯前72小时呈交,而答辩人的论据大纲应在聆讯前 48 小时呈交。 

 

对于估计需时30分钟或以上的聆讯,则需要更详细的准备。各方应准备妥善编页的法庭文件册。他们亦可能需要提供案情时序表、人物关系表及论点纲要。申请人的文件通常应在聆讯前至少72小时提交,而答辩人的文件应在聆讯前至少 48小时提交。 

 

准确的时间估计十分重要。如时间估计不切实际,导致聆讯不能妥善进行,法庭可押后该事项,并作出不利的讼费命令。 

 

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实务指示5.4》。 

 

(ii) 传票日的非正审禁制令 

法庭文件册必须在聆讯前不少于24小时送达及呈交。如情况许可,应在聆讯前 48小时送达及呈交。 

 

申请人的论点纲要必须在聆讯前两天上午9时30分前呈交。 

 

答辩人的论据大纲必须不迟于聆讯前一日下午2时30分呈交。 

 

各方应谨慎遵守这些限期。未能按时呈交文件册或论点纲要,可能导致申请被押后,或导致不利的讼费命令。 

 

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实务指示5.3》。 

 

不必要押后的讼费后果 

法庭期望各方遵守指示及提交文件的限期。自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来,如一方的失责导致押后,法庭更愿意施加讼费制裁。 

 

失责例子包括迟交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迟交论据大纲,或未能按照《实务指示5.3》或《实务指示5.4》呈交妥善的聆讯文件册。 

 

如押后是由该等失责造成,法庭可命令: 

 

• 立即支付因押后而浪费的讼费; 

• 即时支付经简易评定的讼费; 

• 不准追讨大律师费用或律师讼费;或 

• 在适当情况下,命令律师个人承担虚耗讼费。 

 

一般原则是,造成不必要延误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财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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