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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倚赖专家证据是否须获法庭批准?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8号命令第36条规则,除非法庭批予许可或各方均表示同意,否则不得在审讯时援引专家证据。 

 

欲倚赖专家证据的一方一般须申请许可,并指明: 

 

  • 建议委聘的专家姓名; 
  • 该专家的专业范畴; 
  • 须提供专家证据的争论点;及 
  • 委任单一共聘专家是否适当。 

 

法庭会考虑拟提出的专家证据是否为公平处理案件所需,以及就该等法律程序的讼费及复杂程度而言是否合乎比例。 

 

欲援引专家证据的一方应尽早寻求许可,通常是在状书结束后使用《设定时间表的问卷》提出。 

 

法庭可仅基于延误而驳回逾期提出的专家证据指示申请,尤其当该申请干扰案件管理时间表或对另一方造成不利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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