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失责方一旦未能遵从除非命令所规定的要求,法庭是否可直接剔除诉讼或直接登录缺席判决?除非命令可施加的后果是否有任何限制?
尽管对除非命令可施加何种惩罚条款并无任何限制,但该惩罚条款必须是就不遵从命令而言,属适当和相称(《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32号命令第11B(3)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32号命令第16B(3)条规则)。
例如,被告人未有提交及送达抗辩书,有关惩罚条款可以是完全禁止他如此行事,并因欠缺状书而针对被告人登录判决。另一方面,如答辩人未有提交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以反对非正审申请,他可能仅会被禁止随后补交有关文件,他仍可在没有证据,单纯依靠法律论点的情况下反对该申请。
除非命令亦可透过施加条件,将上述的惩罚条款列为自动生效,从而完全剔除诉讼或准予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然而,此举被视作严厉手段。法庭通常会将剔除诉讼视为最后的补救手段,并会积极考虑其他可能更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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