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若我想于审讯开始前申请延展时限,法庭是否会对我施加任何命令或惩罚条款?
法庭可按其认为公正的条款,藉命令将规定某人于任何法律程序中作出任何作为的期限,予以延长或缩短(《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3号命令第5条规则)。 然而,法庭必须考虑所有情况,以决定该案件是否需要行使酌情权来延展时限。
你的延展时限申请是否会受制于某项命令,取决于该申请在何时提出。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32号命令第11B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2号命令第16B条规则,当法庭就非正审申请作出命令时:
- 于取得案件管理传票之前,法庭可指明未能遵从该命令的后果(《高等法院规则》第32号命令第11B(1)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2号命令第16B(1)条规则);或
- 于案件管理传票已获处理之后,除非因特殊情况,否则法庭须指明未能遵从该命令的后果(《高等法院规则》第32号命令第11B(2)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2号命令第16B(2)条规则)。
延长时限申请属非正审申请。因此,对于在案件管理传票提出前提出的申请,法庭不会轻易作出除非命令,除非能证明一方有曾不遵守法庭命令的记录。然而,若先前曾根据第3号命令第5(3)条规则,经各方同意获准延展期间,未能遵守该经延展的限期亦可能被视作遵守法庭命令的记录。
若该申请是在案件管理传票已获处理之后提出(例如在案件管理会议上),法庭将不会批准将遵从期限进一步延展,除非已提供充分理由;而法庭必须指明未能遵从该命令的后果,除非出现「特殊情况使其不宜指明后果」。
换言之,法庭极可能会在附带除非命令的前提下批准延展时限,以指明若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遵从将自动生效的制裁。这是因为法庭期望各方遵守其所订下的时间表。
任何法庭指明的后果,必须就不遵从命令而言属适当和相称。
如欲更深入了解除非命令,请参阅「若另一方未有遵守法庭所定的案件管理时间表及日期,或未有出席案件管理会议,是否有任何针对该方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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