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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可如何透过提出和解要约,保障自己免受讼费评定聆讯的讼费影响? 

 

你可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62A 号命令,在「有关日期」(即书面暂定讼费评定日期,或排期进行口头讼费评定聆讯的日期)前任何时间,将你的和解要约款项缴存法庭,作出正式的附带条款付款。 

 

如收取讼费一方在14天内接受你的附带条款付款,讼费评定即当然暂停。收取讼费一方在14天期间届满后仍可接受该付款,但须各方就该期间后产生的讼费评定费用的法律责任及金额达成协议,或法庭批予许可。 

 

如他拒绝或未有接受该付款,并其后在讼费评定中未能取得较你的付款「更佳」的结果,讼费评定官必须(除非认为不公正)以下列方式制裁收取讼费一方: 

 

  • 不准追讨其讼费的判决后利息的全部或部分,适用于可无须许可接受该要约的最后日期之后的部分或全部期间(即14天期限后); 
  • 命令其按弥偿基准支付你在作出附带条款付款日期之后的讼费评定讼费;及 
  • 就该等讼费判给你高于判决利率最多10%的额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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