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如果我的法律代表犯了若干程序错误(例如错失时限),或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当披露我的文件,因而引致虚耗讼费,我可否向他追讨我的法律费用?
你可以针对法律代表(可以是律师或大律师,不论是代表你本人还是诉讼中的他方)申请「虚耗讼费命令」。虚耗讼费命令亦可由法庭自行作出。
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52A条或《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53条,法庭可针对任何一方的法律代表作出虚耗讼费命令。若已招致虚耗讼费,及在整体情况下,命令该法律代表赔偿该等讼费的全数或其部分给该方是公正的,则可作出虚耗讼费命令。
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52A(6)条,「虚耗讼费」指法律程序的一方因任何法律代表个人作出或透过其雇员或代理人作出的下述行为而招致的任何讼费:
- 任何不恰当或不合理的作为或不作为;或
- 任何不当的延误或其他不当行为或过失。
以下是法庭可针对法律代表作出虚耗讼费命令的一些例子:
- 未经当事人授权而抗辩或开展法律程序
- 律师准备的上诉文件册包含了大量无关的材料
- 耽误法律程序的程序错误,例如错失时限、忘记向对方送达文件或向法庭寻求许可
- 不合理的不作为,例如未能披露重要文件,或未能充分披露哪些资产已具产权负担
- 在文件透露程序中错误地披露文件,尤其是在未获适当授权或违反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披露享有特权或保密的文件
- 在文件透露后,明知当事人的理据显然无法成立,且明知该案件属不诚实或构成滥用司法程序,却继续进行申索
虚耗讼费命令有何效力?
虚耗讼费命令可不准予法律代表与其当事人之间的讼费,并指示该法律代表向其当事人偿还当事人被命令支付给该法律程序的其他各方的讼费,或须弥偿其他各方所招致的讼费。
请注意,法庭通常会在法律程序结束后才考虑虚耗讼费事宜,除非法庭信纳有合理因由,提前处理该事宜(《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62号命令第8A(4)条规则)。该法律代表亦会获得机会出席聆讯,解释为何不应对其作出虚耗讼费命令。
申请虚耗讼费命令的程序为何?
这是一项简易程序,即法庭不会对事实进行全面研讯。这意味着如果调查所需的时间或费用不成比例地冗长或高昂,该申请将被驳回。
申请可以在聆讯中以口头形式提出,但通常是透过在你认为已招致虚耗讼费的法律程序中,以各方之间申请的传票展开。
该申请应送达予:
- 被指称其不当作为导致虚耗讼费的法律代表;
- 该法律代表代表的任何一方(若他并非在法律程序中代表你);以及
- 法庭指示的任何其他人(参见《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62号命令第8A(3)条规则)。
传票应附上详情以述明其投诉所针对的行为,即该详情书必须清楚指出该法律代表被指称曾作出的或没有作出的是何事。传票的详情也应明确地指出,该法律代表被指称作出的或没有作出的事情导致哪些讼费被虚耗,以及申请人所申索的讼费具体金额。
另外,亦应随传票提交一份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藉此核实投诉详情中所指称的各项事实,并确定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若该等证据或资料已呈交法庭,不需列入誓章为证物。誓章应随附对申请至关重要且尚未呈交法庭的证据或资料。
作出虚耗讼费命令的聆讯至少包含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法庭必须信纳存在若不予答辩则可能导致作出虚耗讼费命令的证据,且尽管会产生额外诉讼费,进行虚耗讼费命令程序仍属合理。换言之,必须有强力的表面证据以证明法律代表的不当作为或滥用程序。若投诉不清晰或显然不能成立,可在本阶段提出反对或寻求法庭指示。
被指称引致虚耗讼费的法律代表无须存档任何证据,但他如欲向法庭呈交某些重要证据,他亦可将其存档,以供法庭在本阶段作出决定时加以考虑。
第二阶段:该法律代表会获机会解释为何法庭不应作出虚耗讼费命令。法官随后将决定是否行使其酌情权以作出命令。若他决定作出命令,便会考虑法律代表须承担的虚耗讼费款额,并在裁决中注明可予追讨的讼费款额。
如法庭行使其酌情权作出命令,将指明不准许或须支付的金额,一般按诉讼各方对评基准支付。
如果我只是对案件的结果不满,我可否申请虚耗讼费命令?有何情况下可作出虚耗讼费命令?
当法律代表代表当事人提出较弱的法律理据,或只是未能胜诉时,并不会自动招致承担虚耗讼费命令的法律责任。相反,当事人必须证明法律代表存在严重的不当作为或不当延误。
《高等法院规则》及《区域法院规则》明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以申请虚耗讼费命令,威胁任何一方的法律代表,以胁迫或恐吓他们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司法机构颁布的《实务指示14.5》亦指出,若投诉不清晰或显然不能成立,有关法律代表可在第一阶段的聆讯中,提出反对或寻求法庭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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