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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收取讼费一方延迟展开或推进讼费评定,我有甚么补救方法? 

 

收取讼费一方一般应在完成日期后3个月内,尝试就讼费单达成和解,或送达讼费评定展开通知书。 

 

如收取讼费一方未有在该期间内这样做,你可向讼费评定官申请命令,要求收取讼费一方在指定时间内展开讼费评定。同样,如收取讼费一方已送达讼费评定展开通知书,但其后未有推进讼费评定,你亦可申请命令强制其继续进行。 

 

讼费评定官可命令收取讼费一方在订明时限内展开或继续讼费评定,并可进一步指示,如其未能遵从,将被禁止再这样做。讼费评定官亦可施加条件,例如要求支付讼费一方将款项缴存法庭。 

 

不论是否已申请强制命令,如讼费评定官信纳在展开或推进讼费评定方面出现「不当延误」(即不可原谅或过分的延误),讼费评定官可透过以下方式制裁收取讼费一方: 

 

  • 命令其支付该申请的讼费,或不准其追讨讼费评定的讼费; 
  • 不准追讨其可追讨讼费中的一部分,或对其可追讨讼费作出整体百分比扣减;或 
  • 不准追讨或削减其讼费的判决后利息、缩短计息期间,或降低适用利率。 

 

根据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原则,支付讼费一方不能只是按兵不动,希望累积延误后再要求严厉的讼费惩罚。如支付讼费一方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促使收取讼费一方展开或推进讼费评定,法庭在决定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制裁收取讼费一方时,可将该不作为纳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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