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将争议提交法庭审讯外,我与其他各方是否有任何和解途径?
事实上,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在审讯阶段前达成和解。若各方寻求提早和解,可透过另类排解程序达成。
谈判
在另类排解程序的众多方式中,谈判是香港最常见的解决争议方式。谈判程序殊为灵活,可由相关各方在考虑其需求与优先事项后自行决定。例如,谈判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透过电话,或面对面会议进行。
法律代表可出席谈判会议,但并非必要。如上所述,法律代表的安排完全取决于各方意愿。换言之,谈判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a) 各方在法律顾问出席下进行;(b) 无法律代表出席,由各方自行进行;或甚至 (c) 仅由法律代表代表各方进行。
尽管谈判行之有效,惟亦有所局限,各方在谈判过程中或会陷入僵局。在此等情况下,其他形式的另类排解程序或可派上用场,例如:
- 调解
- 早期中立评估
- 专家裁决
- 仲裁
调解
调解是在保密环境下进行的,具弹性且合意的程序,由一名中立且公正的人士(调解员)积极协助各方,朝着透过协商解决其争议或分歧的方向努力。各方对于是否达成和解以及任何和解条款均有最终控制权。调解员并不裁决争议,不强加决定,亦不判定谁是谁非。
如欲了解更多资讯,请参阅「调解」。
早期中立评估
早期中立评估是指委任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以评估该领域中狭窄分歧的程序。例如,若争议涉及人身伤害问题,则委任医学专家对该等问题进行评估;若属农场之间的争议,则委任农业专家。其主要目标是在争议初期就重点问题作出明确评估,而非针对案件所涉的所有分歧或所有可能的和解方案,后者应由各方自行拟定。
专家裁决
与早期中立评估类似,专家裁决是指经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予一位(或多位)专家作出裁决的程序。除非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该裁决具有约束力。此方法既合意、中立,且具弹性。
仲裁
仲裁是一种私人争议解决程序。透过仲裁,两方或多方之间就其相互法律权利及法律责任所产生的争议或分歧,会交由一名或多名人士(仲裁庭)以司法方式、根据法律作出裁定,而非由法庭审理,其裁定具有约束力。仲裁庭作出的最终决定通常称为「裁决」。
虽然仲裁亦属另类排解程序的一种,惟其形式与审讯更为相似。仲裁与其他另类排解程序之间的差异,应予以仔细权衡。
如欲了解更多资讯,请参阅「仲裁」。
在诉讼中,利用另类排解程序以尽早解决争议正日趋成为主流。然而,另类排解程序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十分取决于各方对该申索本身的态度,以及与诉讼或仲裁相比,采用另类排解程序去解决该申索的利弊。
因此,你应首先咨询律师,以考虑另类排解程序的优缺。随后,则有必要决定选择何种形式的另类排解程序,并设法了解对方是否亦准备采用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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