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若我想透过谈判达成和解,需要注意甚么?是否有任何程序上的保护或保障措施?
若你希望透过法律代表进行谈判,应理解代表各方的律师拥有表面权限,可代表其当事人就案件达成和解。这意味着一方通常无需查究对方律师是否有实际权限代表其当事人达成和解。
然而,若和解条款引入了无关的标的事项,则该事项可能不受表面权限涵盖,此时应要求对方律师证明其实际权限。例如,若各方之间的争议涉及指称的违约行为,但拟定的和解条款却包括将被告人的住宅单位出售予原告人。该单位的出售理应与争议本身无关。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应要求对方律师证明其确实已获授实际权限。
此外,一般而言,仅基于律师的表面权限而在未获得客户实际权限的情况下与对方达成具约束力的和解协议,可能会在律师与其自身客户之间引发问题。因此,作为诉讼当事人,若你想授权律师代表出席谈判会议,应向律师发出明确指示,说明他是否获授权缔结和解。律师亦必须向你澄清(通常以书面形式)其代表你缔结和解的准确权限范围,以避免进一步争议。
当事人之间亦可自行进行谈判,而无需其在案律师知情或介入。然而,不鼓励当事人未经法律咨询而直接达成和解。非法律专业的当事人应充分意识到在律师缺席的情况下与对方进行直接讨论的风险及法律后果,因为各方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未必构成法庭所承认且具法律约束力的和解协议,尤其是在缺失必要条款或协议文字表述不确定的情况下。
再者,任何达成的协议均可能出现不完整、含糊或无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例如,各方可能未能处理争议中的所有事项,如讼费、利息、保密性、未来的义务,以及撤回或中止法律程序。这可能会为进一步的分歧与不确定性留下空间。此外,亦存在在直接讨论中所作出的陈述被视作承认事实或责任的风险,或者各方可能误解其通讯是否受到「无损权利」特权的保护。
一般而言,任何拟议的和解方案在最终敲定前,明智之举是交由各方的律师审阅,以确保条款清晰、全面、可强制执行,并获妥善记录。
「无损权利」/「以签订的合约为依据」通讯
「无损权利」通讯及讨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是指旨在促进案件和解的通讯及讨论。无损权利规则防止任何一方在审讯中单方面将无损权利通讯作为证据呈堂,或利用该通讯来确立承认。
此规则旨在鼓励解决争议,使各方能自由坦诚地发言,而无需担心若和解失败,所言日后会在审讯中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无损权利通讯的证据可获接纳,例如在判断以下问题时:
- 是否已达成和解;
- 已缔结的和解是否应以欺诈或失实陈述为由予以撤销;
- 「无损权利」通讯被用作掩饰伪证或勒索;
- 原告人在法律程序的任何延误是否由于正在进行的和解谈判所致(因而可予宽宥)。
当一方接纳了标有「无损权利」字样的提议时,该接纳应以非保密信件的形式作出。其法理依据在于,提议一旦获得接纳,和解即告缔结,整串无损权利通讯将不再受特权保护,并可在随后的任何法庭聆讯中引用,作为已达成和解的证据。
若你希望在所有细节最终敲定前,避免缔结具约束力的和解而失去特权保障,可将讨论标记为「以签订的合约为依据」。和解内容在转为书面形式并由所有各方签署之前,概不会缔结任何和解。
将谈判定为「以签订的合约为依据」,亦可防止各方就是否已缔结具约束力的和解及其条款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例如,在缺乏正式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法庭必须考虑各方律师相互矛盾的记忆,并对无损权利往来书信进行诠释,以判断是否已达成具约束力的和解。因此,将谈判标记为「以签订的合约为依据」可消除诸如此类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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