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如我的申索款额超过区域法院对金钱的司法管辖权限额,我可否放弃超额部分并在该法院展开诉讼?
可以,你获准放弃申索的超额部分,以使案件纳入区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34(1)条,若原告人正式放弃超额部分,区域法院有权聆讯及裁定原先超出其金钱限额的诉讼。
示例说明
假设你的申索价值为$3,600,000,而区域法院对金钱的司法管辖权限额为$3,000,000。
由于你的申索超出限额$600,000,你不能在区域法院申索全数$3,600,000。然而,你可选择放弃超额部分。
计算方式:
$3,600,000 − $600,000 = $3,000,000
因此,你会将申索限于$3,000,000,并放追讨余下$600,000的权利。
原告人的申索款额如何计算
在计算原告人的申索款额以决定是否需要放弃超额部分时,法律考虑的是扣除被告人所申索的任何抵销、已支付给原告人的任何雇员补偿,以及原告人在申索陈述书中承认的任何共分疏忽后的净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断定申索是否超出司法管辖权限额时,任何可能就债项或损害赔偿而判给的利息,是不予计算的。
示例说明
假设你拟在区域法院提起一宗人身伤亡诉讼。计算方式如下:
损害赔偿总额
假设你的申索价值为$3,600,000,此数额初步超出区域法院的$3,000,000限额。
扣减一:承认的共分疏忽
你在申索陈述书中承认你对该宗意外须负20%责任,即被告人须对整项申索的80%负上法律责任。
计算:
$3,600,000 × 80% = $2,880,000
扣减二:承认的抵销
你在一项无关事宜中欠被告人$100,000,并在申索中承认此事。
计算:
$2,880,000 − $100,000 = $2,780,000
扣减三:已支付的雇员补偿
你已从雇主收取$200,000的雇员补偿款项。
计算:
$2,780,000 − $200,000 = $2,580,000
不计算利息
即使你亦正申索$120,000的判决前利息,就司法管辖权而言,此数额不予计算。
结果
原告人的申索款额为$2,580,000。
由于此数额低于$3,000,000的门槛,区域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聆讯该案件,原告人无需正式「放弃」申索的任何部分。
放弃超额部分的后果
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4(2)条,区域法院严禁就该特定诉讼判给任何超出其法定财务司法管辖权限额的款项。
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4(3)条,区域法院就原告人已放弃超额部分的诉讼作出的判决,即构成对该诉讼因由所涉一切要求的完全解除。这意味着你日后不得就该已放弃的款额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则亦适用于反申索,即被告人可能放弃超额部分以使其申索不超出区域法院司法管辖权限额的情况。
禁止分割申索
你不能将单一庞大的申索分割为两项或多项独立的较小申索,以保持在区域法院的限额之内。
分割诉讼因由是严格禁止的。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45条,任何诉讼因由或反申索均不得为使其成为两项或多项诉讼的依据以符合司法管辖权限额而被分割。
例如,若被告人欠你$3,200,000,你不可展开两项各为$1,600,000的独立诉讼,以保持在$3,000,000的门槛之下。
小额钱债审裁处
与区域法院相似,你可放弃超额部分以使申索纳入小额钱债审裁处的$75,000限额,亦不可将单一庞大的申索分割为两项或多项独立的较小申索,以保持在小额钱债审裁处的限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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