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如果我是一间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某合伙的合伙人,我应如何指示律师代表我的公司或合伙进行民事诉讼?
答案取决于所涉及业务实体的类型。有限公司与合伙的处理方式不同,因为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而合伙一般为个别合伙人的组合。
有限公司
由于有限公司是独立于其董事及股东的独立法人,因此一般而言,它并不享有与自然人相同、以「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身份行事的权利。
在高等法院,一般规则是有限公司必须由律师代表提起及进行法律程序。此规定适用于诉讼中的实质步骤,例如提起诉讼、提出申请、抗辩申索,或在初步程序阶段后继续进行案件。公司须取得法庭许可,方可由其一名董事代表。
在区域法院,有限公司可由律师或其董事代表。董事有权代表公司提起或进行法律程序,无需事先取得法庭许可。然而,该董事必须提交一份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确认他已获正式授权行事,并附上一份经核证的相关董事会决议。
若公司希望在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指示律师,董事应确保公司已妥善授权该项指示。
在实务上,通常透过董事会决议进行。该决议应:
- 授权公司聘用指定律师行。
- 授权指定董事或高级人员代表公司发出指示。
- 确认律师获授权接收送达或采取特定法律步骤。
合伙:合伙人通常由同一间律师行代表
在合伙中,每名合伙人一般而言均为商号及其他合伙人就与合伙业务有关事宜的代理人。这意味着合伙人可在日常业务事务中约束商号。
关于一般合伙业务的争议或决定,通常可由过半数合伙人决定。提起与合伙业务相关的标准民事申索,很多时也属于此类别。
然而,若拟进行的诉讼会改变合伙业务的性质,则可能须取得全体一致同意。
当多名合伙人基于相同权益共同起诉时,他们通常应由同一间律师行代表。若他们作为原告人提出相同案情,便不应分别指示不同律师在同一申索中代表他们行事。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仍可以商号名义提起法律程序。然而,若诉讼是在其他合伙人明确反对下提起,法庭可搁置该诉讼,直至提出申索的合伙人就因该法律程序而产生的任何讼费、费用或法律责任,向反对的合伙人提供全额弥偿(及可能提供保证金)为止。
若合伙被起诉,管理合伙人一般具有隐含权限,可就商号日常业务所涉及的诉讼作出抗辩。
合伙商号并非独立法律实体,因此不能以商号名义作出送达认收。相反,作出送达认收必须由个别合伙人以自身名义作出,并附有描述其与商号关系的说明(例如「A.B.,Brown & Co.商号的合伙人」)。
若个别合伙人被列为共同被告人,他可为自己及商号提交独立的抗辩书。
若你是合伙人并打算指示律师,你应:
- 确认该诉讼涉及合伙业务;
- 在可能情况下取得所需的过半数同意,或如有需要则取得全体一致同意;
- 如拟以商号名义提起或抗辩法律程序,确认该合伙正在香港经营业务;及
- 若合伙人作为原告人起诉,确保合伙人同意由单一间律师行代表他们的集体权益。
未获授权而提起或抗辩法律程序的后果
法庭具有固有及法定权力,剔除或搁置未经适当授权而提起的诉讼。此适用于以不存在的公司、已故原告人或违反其组织章程细则行事的法团名义提出的诉讼。
对授权的质疑并非须在审讯时裁定的抗辩理由,而是必须由被告人在审讯前透过申请剔除或搁置法律程序的方式提出。
当律师看来是代表客户行事时,他即隐含保证其具有代表该客户的权限。若其后发现该律师缺乏此权限,他便违反了这项隐含保证。在此情况下,律师可被命令个人承担对方当事人所虚耗或不必要招致的讼费。此项法律责任属严格法律责任:即使律师真诚行事、不知情地未有察觉权限已终止,或被欺骗而相信其已取得所需指示,此责任仍适用。
然而,缺乏授权并非总是致命。客户可在任何时候(即使时效期限已届满后)追认律师未获授权的行为。若公司或合伙企业其后批准及采纳律师的行为,法律程序便可视为已获妥为授权而继续进行。
一旦作出追认,对方当事人便不能再以最初缺乏授权为由提出反对。追认亦可移除针对律师作出虚耗讼费命令的基础。对方当事人其后可直接向客户追讨讼费。此情况下,任何针对律师作出的个人讼费命令通常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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