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甚么是状书?原告人和被告人在状书阶段需要送达哪些文件?
状书是在以令状展开的民事诉讼中,由各方交换的正式法庭文件。状书以摘要形式列明各方就其申索或抗辩所依据的关键事实。其目的在于让各方知悉其须应对的案情、识别真正有争议的事项,并界定文件透露及审讯的范围。
一方通常受其状书约束。在法庭酌情权的规限下,一方在审讯时可能不获准提出未有妥善在状书中申述的案情、论点或指称。
状书只应陈述支持一方案情的重要事实,而不应陈述证明该等事实的证据。例如,在违约申索中,应陈述所依赖的重要合约条款,而已签署的合约本身则属书面证据。如有需要,亦可在状书中陈述法律论点。
所有状书均须以属实申述核实。状书亦须在送达的同一订明时限内提交至登记处存档。
提交及送达状书的时限主要受《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18号命令规管,而计算时间的一般规则则载于《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号命令。
常见状书
常见状书包括:
- 申索陈述书:由原告人送达;
- 抗辩书:由被告人送达;
- 抗辩书及反申索书:如被告人亦向原告人提出申索,则由被告人送达;
- 答复书:由原告人就抗辩书作出回应而送达;
- 答复书及反申索抗辩书:如同时有抗辩书及反申索书,则由原告人送达;
- 更详尽清楚的详情:在需要就已在状书中陈述的指称提供进一步详情时提供。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送达答复书或反申索抗辩书之后的任何状书,例如被告人对原告人的第二次答复书。
主要状书的送达及存档
以传讯令状展开的诉讼,其状书的一般时间表如下。
1. 申索陈述书
如申索陈述书并未已注明于传讯令状上,原告人必须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向被告人送达申索陈述书:
• 连同传讯令状一并送达;或
• 在被告人发出拟抗辩通知书后14天内送达。
2. 抗辩书
已发出拟抗辩通知书的被告人,必须在以下时间后28天内送达抗辩书:
- 确认送达传讯令状的限期(通常为14天);或
- 申索陈述书送达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
实务上,如申索陈述书连同传讯令状一并送达,被告人通常有自传讯令状送达起计42日送达抗辩书,即确认送达的14天加上送达抗辩书的28天。
3. 抗辩书及反申索书
如被告人希望向原告人提出申索,被告人可送达抗辩书及反申索书。反申索通常载于与抗辩书同一份文件内。
4. 答复书及反申索抗辩书
如原告人选择或被要求送达答复书,则必须在抗辩书送达后28天内送达。
如被告人已送达反申索,原告人必须在反申索送达后28天内送达反申索抗辩书。
如原告人同时送达答复书及反申索抗辩书,两者必须载于同一份文件内。
影响抗辩书时限的例外及暂停情况
送达抗辩书的一般28天期限,在若干情况下可被暂停或更改。
1. 简易判决申请
如原告人在抗辩书送达前,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14号命令,或在适用情况下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86号命令,送达简易判决传票,则送达抗辩书的时限会暂停。
如其后被告人获批予抗辩许可,除非法庭命令不同期限,否则抗辩书必须在批予许可的命令作出后28天内送达。
有关简易判决的更多资料,请参阅「如果被告人将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但抗辩书并没有任何合理论点,原告人可否申请一项「即时判决」,令案件不用进行审讯?」。
2. 司法管辖权质疑
如被告人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12号命令第8条规则申请质疑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则送达抗辩书的时限会暂停。
如该申请被驳回,被告人必须在该申请最终裁定后28天内送达抗辩书。
3. 修订申索陈述书
如原告人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20号命令第3(1)条规则在无需许可的情况下修订申索陈述书,而经修订申索陈述书送达后14天较原本限期为迟,则送达抗辩书的时限可延展至经修订申索陈述书送达后14天。
状书提交期的结束
状书提交期的结束是一个重要的程序里程碑,因为它会触发其后的程序步骤,包括文件透露。
状书提交期在以下时间被视为结束:
• 答复书或反申索抗辩书送达后14天;或
• 如没有送达答复书或反申索抗辩书,则为抗辩书送达后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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